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5日
政策文号:威政办发〔2013〕14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民间融资行为,引导民间融资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融资服务公司是指经批准以自有资金开展民间融资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民间融资服务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第四条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向有融资需求的“三农”、中小微型企业、个体经营业主和社区居民等提供民间融资服务。第五条市政府建立市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全市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业务监管。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试点工作。第六条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政府(管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区域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监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首要责任。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民间融资服务公司的名称由所在市区、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业是指民间融资服务,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设立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第九条担任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经济管理、金融业务知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从业人员中具有银行业从业经历和从业资格的不得少于50%,重要岗位人员需具有银行业从业经历。第十条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以自有资金在所在市区开展民间融资服务业务。(二)经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一条设立民间融资服务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试点申报材料:(一)设立民间融资服务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民间融资需求分析,拟设立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情况,发起人基本情况,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简历等。(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当承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民间融资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相应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入股,不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三)股东出资设立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协议书。(四)股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持股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居民身份证号码、出资额、持股比例等。企业法人股东需提交通过上年度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股东需提交个人简历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五)出资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股东需提交前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资信证明材料。自然人股东需提交资金来源说明及出资能力证明资料。(六)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七)公司章程(需把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的内容写入章程,将第三十条信息披露和数据报送要求体现在章程中)。(八)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十一)律师中介机构出具的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十二)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各市区监管部门对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试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登记,形成试点申报方案报市金融办登记备案。试点申报方案包括:(一)市区政府(管委)开展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的报告。(二)市区政府(管委)承担民间融资服务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三)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试点申报材料。第十三条市金融办对各市区监管部门上报的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经市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金融办出具《登记备案确认书》。申请人持市金融办出具的《登记备案确认书》,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四条民间融资服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的,需经所在市区监管部门初步登记并报市金融办登记备案后,持市金融办关于变更事项的《登记备案确认书》,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变更公司地址。(四)变更经营范围。(五)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变更股东、股权结构和注册资本。(七)分立或者合并。(八)其他重大变更事项。第十五条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因解散或破产等原因需终止法人资格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由所在市区监管部门初步登记并报市金融办登记备案后,持市金融办的有关文件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第十六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可以向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出资入股。第十七条企业法人入股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四)公司治理和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主发起人除上述条件外,还应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当地企业,且连续两年净利润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第十八条自然人入股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所在市区常住居民。(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四)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五)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第十九条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各股东之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9%。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持股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5%,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1%。自然人股东出资总额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第二十条民间融资服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性足额缴纳。依法合规经营的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设立满1年后可增资扩股。第二十一条民间融资服务公司的股权(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受让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股条件。主发起人持有的股权(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权(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第四章合规经营第二十二条民间融资服务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扩股资金,不得从公司股东、金融机构及其他经济主体借入资金。第二十三条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在所在市区内开展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不得向社会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使用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催债。第二十四条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单户融资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60%的资金用于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融资服务。第二十五条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反洗钱义务,资金发放和本息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渠道结算,一般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第二十六条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订完善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第二十七条民间融资服务公司不得向本公司股东提供融资服务。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股东不得抽逃资本金或以其他方式变相抽逃资本金。第二十八条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第二十九条民间融资服务公司从事民间融资服务活动,利率由当事人双方商定,上下限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不得提前预收利息,提前预收的按实际支付本金计息。第三十条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定期向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合规经营报告,以及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权变动等重大事项的信息。报送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第三十一条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间融资服务公司信息采集系统和动态监测系统,指导和督促各市区加强对民间融资服务公司的监管,及时掌控潜在风险,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第三十二条各市区政府(管委)应当建立试点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及时认定和查处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三条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应当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损失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第三十四条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存在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市区监管部门报经市金融办登记备案后取消其试点资格,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合规经营情况作为工商部门年检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相应条件的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优先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小额贷款公司。第三十七条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违规经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市金融办暂时收回《登记备案确认书》,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依法处理。第三十八条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指导其做好业务创新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25日起施行。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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