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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已于2011年3月1日起公布实施。为切实依法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意义水土保持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具有公益性、综合性、社会性、长期性特点。当前,我市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特别是目前正面临黄蓝两大国家战略实施的机遇,建设项目增多,乱挖、乱取、乱弃等人为水土流失现象增加,给生态环境建设造成重大隐患。依法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生态、美丽、幸福新滨州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二、目标任务(一)依法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力争在3年内将“三率”(即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三同时”(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投入运行)制度实施提升到新水平,新增水土流失基本得到遏制。(二)在“十二五”末现有水土流失面积(不包括新增水土流失面积和原治理标准低再度产生流失的面积)普遍得到治理。(三)加强对现有湖区、河道、水库及其他湿地修复,逐步恢复其应有的生态功能。(四)不断提升水系生态建设和小流域治理工作水平,争取在2年内打造出一批省级“优质品牌”工程。三、工作措施(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建设生态、民生工程的角度,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制定规划,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抓好抓实。进一步加大《水土保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将其纳入普法学习的主要内容之一,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保护水土意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介,积极宣传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意义,为水土保持工作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二)加强监督,依法管理。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程序,搞好监督管理,依法防治水土流失。根据《水土保持法》要求,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对现在在建尚未竣工的生产建设项目,要补报补批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项目建设期间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服从监督管理且没有合法、完备的水土保持方案便擅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要依照法律条款严肃处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规范监督检查,规范设施验收,规范规费征收,规范违法案件查处。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和北海经济开发区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管理权,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3区所属的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市财政按50%返还各区。(三)加大力度,加快治理。各级政府要落实好行政首长责任制,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有步骤地开展治理。特别是重点水土流失区域及治理任务较重的地区,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在保证完成治理面积前提下,对新治理的水土流失片要做到治理完善一片,效益发挥一片,确保农民增产增收和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四)加强保护,实施修复。根据《山东省水系生态建设规划(2011—2020年)》(鲁政办发〔2011〕70号)要求,结合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城区建设规划、水系生态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一系列水系生态、生态清洁小流域、湿地修复建设计划。实行多元化投资,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施工,建设一批精品和亮点工程,逐步改善生态环境,增强土地涵养水源和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五)加强沟通,共同监督。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工作,对存在挖、填、堆、弃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等情形造成水土流失且没有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予立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征占地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规划,共同把好生产建设项目立项、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关。四、建立良好社会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和奖惩制度,对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生态环境和违法违规建设现象以及监督执法人员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对违法违规现象和不依法监督的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对造成重大水土流失的责任者或滥用职权的监督者,依法追究其刑事和法律责任。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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