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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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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安全事故和违规事件发生,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鲁政发〔2012〕13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确保渔船生产安全、伏休形势稳定、涉外生产有序为目标,创新管理制度、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打牢渔船管理的基层基础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构建完善的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全面提高渔船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保障全市渔业生产安全。(二)工作目标。2012年,全口径渔民死亡率不突破海洋捕捞船员总数的2‰,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涉外事件明显下降。到2015年,全口径渔民死亡率下降到海洋捕捞船员总数的1.5‰以内,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县、乡、村四级渔船管理体系,全市渔船基本纳入渔业公司、专业合作社、渔船协会等渔业基层组织管理,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基本杜绝重大涉外事件、伏休群体性违规事件和重特大渔业安全事故,科学预防自然灾害事故,实现全市渔业经济安全、健康发展。二、进一步完善渔船监督管理体系(一)明确政府工作职责。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对本区域内的渔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完善渔船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妥善处置安全事故。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发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不认真履行渔船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加强行业监管力量。各市区、开发区要在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职渔业安全管理机构,对渔船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管理和检查督导。要根据所辖渔港、渔船数量及人员队伍情况,充实和加强渔政渔港监督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力量,实现对渔港码头和渔船的无缝隙管理,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人员随船出海制度。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渔船检验发证、登记、年审、进出港签证、船员配置等与安全紧密相关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渔船和船用产品符合安全标准,确保渔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到位。(三)强化沿海镇(街道)、村(居)的管理责任。各沿海镇政府(街道办)要全面掌握渔船情况,落实渔船管理规章制度要求,督促抓好渔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渔船数量达到20艘以上的镇(街道)和5艘以上的村(居),应明确承担渔业安全生产职责的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渔业安全管理员,负责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渔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船、到人。(四)严格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渔船所有人、经营人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保障渔船安全适航,保障船长依法履行职责。渔船船长对渔船海上航行、生产作业和锚泊安全直接负责,应严格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保证渔船航行和船员安全,遇有规定等级以上大风天气,应采取适合当时环境和作业方式的避风措施,在港渔船上的人员应离船上岸。海洋与渔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对涉嫌违法生产作业危及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依法提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加强渔船安全隐患治理(一)加强“三无”渔船治理。2012年,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要组织海洋与渔业、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将全市符合适航条件的“三无”(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渔船纳入安全监管,配齐安全设施并有效使用,限制作业区域,按时缴纳资源费,不享受燃油补贴、转产转业等国家和省市优惠政策,不得转让过户、更新改造。对不符合适航条件的“三无”渔船,依法查扣,责令其限期转业或报废。自2013年起,对未纳入安全监管、新出现的“三无”渔船一律没收并强制拆解。对脱审渔船,要书面告知限期年审,逾期拒不年审的,依法注销相关证书证件。(二)加强渔船船籍港和异地挂靠渔船治理。渔船船籍港依渔船实际所有人户籍地确定,落实与船籍港相关联的渔船属地管理责任。从2012年起,伏休期间应休渔渔船必须在船籍港停泊。船籍港容纳能力不足的,由上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渔船停泊港,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2012年底前,渔船所有人户籍地与渔船登记地不一致的异地挂靠渔船必须转回渔船所有人户籍地登记管理。对转回的符合条件的异地挂靠渔船,所有人户籍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不得拒绝接收。(三)加强渔业辅助船治理。各市区、开发区要对渔业辅助船进行全面检查。对渔业辅助船私自安装捕捞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禁止离港;对逾期继续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依法没收渔船。(四)加强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对船舶主尺度、吨位与证件不符的,依据渔船检验数据变更;对主机功率不符的,依据渔船实际功率变更,按照船舶实际情况配备安全设备和船员,按照捕捞许可证记载的主机功率享受燃油补贴,超出的功率按照规定缴纳资源费。对持有船舶证书但没有渔船的,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机构依法依规注销其证书。(五)加强渔船标识整治。所有渔船必须按全省统一规范标示船名号、船籍港,悬挂船名牌,配置渔船电子身份证。2012年,对全市海洋渔业船舶标识进行集中整治,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六)加强渔船修造管理。严格实施开工批准制度,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工的,责令停工整改;船舶修造企业实行渔船上坞修理报告制度,对不及时报告的,按违规修造船行为严厉查处;认真贯彻落实定期巡检和岸段负责制度,对巡查不力导致出现违规修造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七)加强渔港安全管理。落实渔港经营人安全管理责任,对因管理不善导致渔船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渔港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港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将渔港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安全监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渔港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落实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渔港内供油设施的安全监管。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航标管理、建设与维护,保证其发挥应有作用。四、强化渔船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一)加快渔船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渔船标准化改造,推行小型渔船玻璃钢化、大马力渔船冷冻化改造,鼓励报废老旧渔船建造大型冷冻渔船,研发生产高效、节能的捕捞渔船,提高渔船的抵御风险能力和安全卫生标准。2015年前,全市报废更新老旧渔船1500艘。(二)加快渔船管理组织化建设。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牵头组织,各沿海镇政府(街道办)具体落实,根据渔船数量、出资方式以及渔获销售、经营方式、停泊习惯等情况,引导组建渔业公司、专业合作社、渔船协会等。渔业公司、专业合作社、渔船协会应配备具有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的专职人员,健全相关安全保障措施和规章制度,加强对所属渔船的安全管理。(三)加快渔船安全信息化建设。加大渔船信息终端配备力度。2012年底前,60马力以下渔船CDMA定位通信终端配备率、60马力以上渔船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终端和北斗卫星定位终端配备率、海洋捕捞渔船射频识别设备(RFID)配备率、涉外作业渔船卫星船位监测终端设备配备率均达到100%。加快建立市、县两级渔船渔港安全救助信息平台,在渔港、渔业自然港湾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渔船和渔港全水域、无缝隙的动态监管。大力推广使用海洋天气警报广播系统,确保渔船随时掌握预警气象信息。(四)加快船员队伍专业化建设。要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渔船经营者不得雇佣未取得相应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各市区、开发区要针对外来劳动力成为我市渔业船员主体的实际,突出抓好渔业船员岗位技能培训工作,通过新建、共建等方式,建立渔船船员培训学校,配备专职师资,常年开展渔船船员培训和法制教育。要建立渔业船员管理信息库,有效识别渔业船员身份。完善渔业船员流转制度,减少船员过度流动带来的不利影响。要定期组织对从事渔业船员中介业务的机构进行检查,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违规经营、虚假宣传等行为,严禁中介机构介绍无资质人员上岗。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渔船所有人、经营人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引导船东改善船员生产生活条件,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渔船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五)提高渔船管理规范化水平。一是严格控制捕捞渔船规模。严格执行海洋捕捞渔船双控制度、渔船拆旧建新和渔船购置审批制度,严格限制购入外地渔船。二是严格养殖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等非捕捞渔船管理。从2012年起,对养殖渔船实行与养殖证记载养殖水域面积相对应的管控制度,对新建渔业辅助船,强制推行标准船型,逐步推行养殖船标准化船型。严厉查处以养殖船、渔业辅助船名义建造捕捞渔船非法从事捕捞生产行为。三是规范渔船流转管理。县域内买卖渔船的,须报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县域买卖渔船的,须逐级报市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内跨市或跨省买卖渔船的,须逐级报省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买卖双方方可签订买卖协议。自2012年起,所有捕捞渔船交易必须在省渔船交易中心定点进行,渔船承包经营的,承包人须向其所在地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海上搜救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规程,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海洋与渔业、安监、公安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落实渔船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整治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海事、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公安、气象等部门要完善灾害预警和遇险渔船搜救联动机制,及时协调救助力量,对遇险渔船实施救援;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联动,形成合力,有效应对渔船突发事件。(二)加大资金投入。要研究制定加强渔船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加大对渔船安全生产的扶持力度,对渔船信息化建设、渔船标准化改造、海难救助、渔船政策性保险等项目所需资金给予扶持。引导、鼓励并督促渔船所有人加大安全隐患治理投入,积极探索和建立稳定、多元的渔业安全投入机制。(三)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要积极推进渔业执法队伍改革,增加执法队伍经费预算,提高执法能力。市编制部门要会同海洋与渔业、财政等部门研究提出加强市、县两级渔业执法队伍建设的具体意见。要加强渔业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管理,加强渔业执法督察,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廉洁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对违规违纪或触犯刑律的,要依法依纪严厉追究责任。威海市人民政府2012年4月16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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