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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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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6日 有效性:有效
为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现予公布。一、依法具有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32个)威海市人民政府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威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威海市教育局威海市公安局(含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威海市公安消防支队)威海市民政局威海市司法局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威海市规划局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威海市水利局威海市农业局威海市林业局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威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威海市体育局威海市卫生局威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威海市审计局威海市环境保护局威海市统计局威海市旅游局威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威海市粮食局威海市贸易办公室二、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具有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的组织(20个)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威海市口岸办公室威海市刘公岛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威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威海市港航管理局威海市公路管理局威海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威海市畜牧兽医局威海市档案局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威海市交通运输稽查支队威海市渔政渔港监察支队中国海监威海市支队威海市知识产权局威海市地震局威海市无线电管理处威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威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威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上述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应当在法定职权或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不得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行使。今后,未经公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具有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本通告发布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按照其规定执行,市政府不再另行公布。以上通告,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威海市人民政府2012年3月6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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