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责任分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5日
政策文号:威政办发〔2011〕35号
有效性: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2010年11月,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威政发〔2010〕52号)。为强化责任落实和协调配合,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落实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责任分工通知如下:一、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服务业经营。(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二、放宽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服务业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2年内缴足。(牵头单位:市工商局)三、2011年至2015年,市级财政按照不低于上年度GDP万分之一的比例设立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设立重点产业扶持资金,重点扶持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科技信息、服务外包等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以下简称各市区)均要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牵头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四、积极鼓励地方发展服务业。2010―2012年,对各市区上缴省级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幅超过15%以上的省级返还部分,市级全额返还相关市区,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国税局)五、各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优先支持重点服务业园区、企业和项目发展。对重点服务业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重点服务业园区中的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省、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给予用地和资金扶持;支持重点服务业企业实施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服务业大项目,鼓励企业实施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尽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龙头企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六、支持服务业企业深化改革。服务业国有企业产权整体转让以及企业整体改制的,土地、房产按政策处置后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视同交易行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有关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地税局)七、支持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凡我市大中型企业改制剥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自分离起5年内,其新增的地方税收,按照40%的资金额补助该企业。企业因改制剥离经营后导致企业总体税负增加,且给予上述40%相应补助后仍不能弥补的部分,从该企业因改制剥离经营后新增的地方税收部分予以补足。对改制剥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征或免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国税局)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村镇银行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地方金融机构(组织),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等相关事务时,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规定对待。(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九、鼓励服务业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对其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十、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十一、支持事业单位人员创业。自2010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人员领办、创办服务业企业的,3年内,按照其每年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20%的资金额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十二、加大对服务业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扶持。对“十二五”期间文化旅游、现代物流、金融、科技信息、服务外包、商贸流通、会展、中介服务、家庭服务等领域内的省、市重点服务业项目,实行资金支持、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其中,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亿元的服务业大项目,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扶持力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旅游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金融办、科技局、商务局、贸易办、会展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或实现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国税局)十三、加快发展文化体育产业。对经认定的省、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在园区(基地)建成起3年内,按规定给予行政规费减免。利用国家预算资金、国债投资、国债贷款、国债转贷、国债贴息资金,优先支持重点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对引进举办的重大体育赛事活动,从体彩公益金中给予经费补贴。(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十四、加快发展旅游业。支持旅游企业提档升级,对旅游景(区)点新评为国家AAAAA级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宾馆(酒店)新评为五星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旅行社进入全国百强行列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组织招徕旅游专列、旅游包机和包船的旅行社给予适当奖励。将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上级以正式文件批准的公务活动推向市场,通过公开招投标委托旅行社代理有关会议、交通、食宿、考察等事项,旅行社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合法票据可作为报销凭证。(牵头单位:市旅游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十五、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对省、市确定的重点物流园区、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项目、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和项目支持,优先列入省、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扶持。鼓励和支持现代物流关键技术的研发,对为制造企业供应链一体化运作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高技术含量的物流企业,经认定,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纳入国家税收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企业取得全部收入扣除付给运输、仓储企业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物流企业,税务部门按规定落实跨区域经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增值税的政策;进口物流设备可按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制订科学的城市货车通行管理办法,为重点物流企业的小型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停靠提供便利条件。(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威海海关、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十六、大力发展科技信息服务业。对企业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或全国性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在本市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主要设备和核心软件投入在100万元以上,年缴纳营业税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主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新办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年缴纳营业税超过1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年缴纳营业税50万元以上的,能显著提高本市信息服务水平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新认定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于新认定的省级以上软件工程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地税局)十七、大力发展服务外包。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已经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5年内),可凭外包合同和相关出口证明,对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按照其每年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额给予奖励,主要用于服务外包企业的技术研发与自身建设补助。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规定区域内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购建用房价格的10%,由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年租金(市场指导价)30%的比例,由财政实行3年租金补贴。享受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十八、积极发展会展业。对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会展企业,自营业之日起的2年内,按照其每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资金额给予奖励。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各项价款,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对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和文艺、体育等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按照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额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会展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十九、鼓励发展农村服务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在县及县以下依法登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3年内,按照其每年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10%的资金额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二十、鼓励发展新兴服务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工业设计企业、中介服务企业、家庭服务企业、会展企业、物业管理公司,3年内,按照其每年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10%的资金额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展办、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二十一、鼓励发展公共服务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民办学校可以接纳社会捐助,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减免收费方面,享受与公办中小学同样的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局、教育局、地税局、国税局)二十二、促进金融业快速发展。对国内外金融机构来威海新设立的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分行的,奖励50万元;设立支行的,奖励20万元。保险业金融机构新设市级分支机构的,奖励10万元。证券业金融机构新设证券营业部的,奖励10万元。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分支机构的,奖励10万元。鼓励各金融机构到县、镇设立分支机构,拓展支农服务广度和深度,提升服务“三农”质量和水平。(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保险协会)二十三、加大金融对服务业的扶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服务业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在信贷、证券、保险、外汇、担保、信用增级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满足不同类型服务业企业的多元化金融需求。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金融服务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新型金融组织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探索符合服务业企业实际的担保抵押方式。“十二五”期间,全市银行业支持服务业的信贷增速要高于信贷平均增速,重点加强对重点服务业园区、企业、项目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小企业局)二十四、建立中小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发挥银行信贷支持中小服务业企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将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将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各市区要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投入,增加担保基金规模,建立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奖励和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全面开展。(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小企业局)二十五、对外地服务业大企业总部迁入我市的,自上缴税收之日起,实行为期5年的财政扶持。前2年,按照其每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资金额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70%的资金额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对引入的总部企业及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用地,可优先办理规划和建设用地手续。(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二十六、服务业发展用地要纳入当地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列入国家、省、市“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服务业园区、重点服务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各级政府(管委)及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各市区在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要根据本地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计划指标比例;编制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对列入计划的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相关市区优先安排。(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发展改革委)二十七、城市、旅游度假区及各类开发区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旅游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作它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利用荒地、荒山、荒滩、海岛、废弃矿山等土地开发的旅游等服务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旅游局、海洋与渔业局)二十八、对通往红色旅游规划景点,国家A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国家和省、市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和省、市级农业旅游示范点的连接道路建设,由交通运输、公路部门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旅游局、农业局)二十九、物流园区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列入工业、仓储用地范畴;对列入省、市重点规划的大型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配送中心新增建设用地,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鼓励在原市区内的物流企业到城郊结合部建设物流中心,对市区内的原划拨土地由政府按土地利用规定处置,并给予企业适当补偿,扶持新建物流中心。(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局)三十、切实落实好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峰谷用电管理办法,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牵头单位:市物价局)三十一、加快实施品牌战略。大力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开展服务标准化工作,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鼓励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实现服务品牌带动产品品牌推广、产品品牌推动服务品牌提升的良性互动发展。培育发展知名品牌,将其纳入服务业引导资金重点扶持范围。(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贸易办、质监局)三十二、落实对行业协会的税收扶持政策。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三十三、推广行政部门联合执法,除涉及公共安全的检查和执行特殊任务外,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到服务业企业突击检查。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到指定中介机构办理验货、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性文件。正常性抽取商品检查,须向企业支付商品货款。坚决杜绝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行为。(牵头单位: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检验检疫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城管执法局、卫生局、审计局)三十四、整合市区职教资源,重点发展1处以服务业职业教育为特色的职业教育机构;支持在普通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增设服务业紧缺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并对专业所需的实训基地建设予以一定的资金扶持;加强服务业人才的继续教育,充分利用各类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服务业技能型人才再培训、再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城乡求职者提供免费服务。(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三十五、加快引进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现代物流、服务外包、金融、营销管理和软件与信息服务等高级专业人才,吸引在国外著名服务业机构从业的留学人才和外籍人才来威海领办、创办服务业企业。对外籍个人在境内取得的住房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国家税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商务局)三十六、留学回国人员到我市从事服务业工作的,工龄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经教育部门承认的,可根据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各级政府(管委)对引进的服务业高级专业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外籍人士子女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就近在具有接收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学习。(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教育局)三十七、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服务业事业单位特点,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探索有利于服务业事业单位创新发展的公开招聘方式方法。鼓励服务业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如无岗位空缺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特设岗位;高层次人才聘用期限可适当延长或无固定期限。(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三十八、对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之和不超过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0%。对为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家政服务等便民利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三十九、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服务业企业可免费参加政府举办的创业培训,并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的,免收期延长至5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7月25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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