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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市历史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威海老洋房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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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城市历史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制订的《威海老洋房保护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4月18日威海老洋房保护工作方案市城市历史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威海市区的一些历史建筑,特别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30年代中期建造的一些老洋房,外来风格鲜明,具有传承城市文脉的历史价值、彰显城市特色的文化价值、开发城市旅游的利用价值,是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老洋房遭到不同程度的损毁,加强保护势在必行。为建立和完善老洋房保护机制,切实做好老洋房保护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建立和完善保护工作机制(一)制定加强老洋房保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报市政府公布实施。(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二)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洋房保护作为文物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我市“十二五”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根据保护项目的轻重缓急,安排文物保护工程年度工作计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三)强化城市紫线的规划管理。根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9号令),严格执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与紫线规划有关的规定,公示紫线规划的范围和内容,严格控制紫线范围内的新增建设项目,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四)明确职责任务。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自身职责和业务范围,将老洋房的保护工作作为重要任务,落实具体负责科室和人员,制订监管方案,明确管理内容和措施。(责任单位:市城市历史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五)实行定期现场巡查。对老洋房的使用及维护状况,每年组织实地巡回检查,了解保护情况,记录老洋房的实际状态,建立图像和文字档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市城市历史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研究。(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城市历史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六)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和保护员队伍。各老洋房管用单位应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落实领导责任,指定专人作为保护员。保护员要熟悉老洋房的情况,积极参与保护工作,并保持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市城市历史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紧密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群众性保护组织和保护员的工作,给予必要的政策、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指导。(责任单位:各老洋房管用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城乡建设委、城市历史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二、强化保护管理工作(七)落实老洋房管用单位保护责任。老洋房管用单位要克服“重使用、轻保护”的倾向,认真落实保护责任。要制定具体的保护工作方案,明确保护的制度、措施,落实好维修养护等相关费用。对处于损坏或危房状态的老洋房,要及时实施保养维护工程或者修缮工程;对处于废弃状态的,要立即开展日常巡视、管理;对濒临倒塌的,要立即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实施抢险加固工程,确保不倒不塌,尽快恢复原状。要制定细致缜密的防火制度,确保老洋房消防安全。维护修缮时必须保留历史原貌,设计图纸、施工方案要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增补、涂刷。(责任单位:各老洋房管用单位)(八)严格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和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审批制度。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控制地带和不可移动文物占地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挖掘、修建、设置户外广告、增建构筑物等影响老洋房保护和改变原有风貌的活动。实施维护、修缮、抢险加固等文物保护工程时,要按《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第26号令)的规定,严格履行文物保护工程报批程序,由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工程任务,并主动接受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组织验收。(责任单位:各老洋房管用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城乡建设委)(九)增强老洋房保护工作执法力度。各有关执法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保护工作中严格履行执法职能,增强执法力度,充实执法力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严肃纠正和查处妨害老洋房保护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文化市场执法局、刘公岛行政执法局)(十)增加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认定数量,评定历史优秀建筑。按照文物保护、认定有关规定,增加老洋房的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数量,尽可能地将其全部作为文物保护起来。对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要作为不可移动文物挂牌明示。继续开展历史优秀建筑评定工作,增加历史优秀建筑评定数量。(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城乡建设委)(十一)测绘老洋房的基础数据。拟定测绘方案,编制提报测绘经费预算,聘请专业房产测绘机构,测量老洋房的地理坐标、建筑面积等基础数据,绘制地理位置图、平面和主要立面图,编制测绘图集,为保护修缮提供数据支持。(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十二)落实保护经费。将老洋房保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政府直接管理的老洋房提供保护资金,对以管用单位保护为主的,予以适当的资金补助。对老洋房的研究、宣传、测绘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三、不断优化保护管理方式(十三)签订保护工作责任状。按照《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与老洋房管用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其负责老洋房及附属建筑的安全、保养、修缮,并接受指导监督的责任。(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十四)动员广大市民支持、参与保护工作。在老洋房周边设置标识牌,标明其历史名称、历史沿革、历史照片、建筑特点、居住过的历史人物和经历的历史事件,使广大市民了解老洋房承载的历史信息,激发广大市民的保护热情,鼓励广大市民支持和参与老洋房的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各老洋房管用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档案局)(十五)接受群众监督。公布保护要求和老洋房管用单位、监管部门电话,接受群众对保护工作的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各老洋房管用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十六)开展老洋房及相关文化知识的宣传。电视、报纸、电台等媒体开设历史文化专栏,介绍老洋房及其蕴含的历史文化知识。支持和鼓励开展以老洋房保护为题材的群众性摄影、美术、文学创作等文艺活动。(责任单位:威海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档案局)(十七)探索研究共同保护利用的方式。对位于企事业单位、部队驻地内的老洋房,研究探索实行灵活多样的共同保护利用的方式。(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刘公岛管委、相关老洋房管用单位)(十八)搞好移交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研究具体办法,努力创造条件,将处于废弃状态或长期闲置状态的老洋房,移交政府指定部门管理保护。(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刘公岛管委)四、加快推进保护利用(十九)发展旅游事业。充分挖掘老洋房的历史文化内涵,利用其怀旧、观赏等游览价值,开辟新的旅游观光景点,并与老洋房管用单位用房适当分隔,与现有的旅游资源结合起来,串联成新的旅游线路。(责任单位:市旅游局)(二十)借鉴建筑风格和理念。研究、分析老洋房的建筑特色和设计手法,学习可借鉴的建筑元素和设计理念,融入城市规划设计,促进城市建筑水平的提高。(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环翠区政府)(二十一)提高利用层次。利用老洋房的实物和历史信息,举办历史展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对安全隐患问题较多的老洋房,在搞好隐患治理的前提下,探索使用方式,提高利用层次。(责任单位:相关老洋房管用单位)五、扩展保护范围(二十二)保护北洋海军机器局遗址。研究刘公岛铁码头一带北洋海军机器局(屯煤所)遗址建筑群的管理保护方式,创造开放游览的条件。(责任单位:刘公岛管委)(二十三)保护老城墙遗址。划定老城墙遗址范围,选择一定的段落适当修复,采取树碑立标等措施加以保护,以作为威海610多年设卫建城史的实物标志。(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二十四)保护传统民居等地方特色建筑。制定保护海草房、四合院、石头房、大瓦房和家庙、祠堂等具有传统特色的乡土民居建筑的措施,研究保护管理的政策办法,开展具体的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环翠区政府)六、深化保护研究(二十五)收集整理档案资料。整理老洋房的档案资料,利用已建立的广泛的国际国内联系,加强境内外相关历史档案资料的发掘、归集工作。(责任单位:市档案局)(二十六)编写历史沿革。查找、整理老洋房的各种资料,包括契约、单据、表格、账本、记录、文书档案等书面资料和照片、图片、图纸等形象资料,查清历代老洋房管理使用者的历史沿革,编写老洋房历史资料,整理汇集成册,为开展研究提供史料。(责任单位:各管用单位)(二十七)组织知情人访谈。寻访管理、使用、居住过老洋房的有关人员,了解历史情况,制作音像和文字记录。保持与国内外原老洋房使用人后代的联系。(责任单位:市档案局、城市历史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二十八)深化历史文化研究。组织研究队伍,深入开展老洋房等城市遗产的历史文化研究,组织撰写反映威海历史文化背景、具有威海本地文化风貌、凸显威海城市文化特点的研究文章,编撰出版雅俗共赏的城市历史文化刊物《威海往事》。整理老洋房的调查研究成果,编辑出版《威海老洋房》图文集。(责任单位:市城市历史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档案局)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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