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2日
政策文号:威政发〔2010〕39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调动企业上市融资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拟上市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具备了上市的基本条件,拟在境内外上市或者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区域性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第四条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融资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的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中小企业、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第五条各级政府设立企业上市融资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各项奖励、补助以及拟上市企业的辅导、培训、宣传和推介等。第六条拟上市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二)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上市条件;(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规划;(五)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并与境内外保荐机构签订了保荐协议或上市、挂牌服务协议。第七条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地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报送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中小企业等部门,对拟上市企业资格进行最终审核确认。第八条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应当与境内保荐机构签订保荐协议,并在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应当与境内外保荐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在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应当与境内保荐机构签订挂牌服务协议,并在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拟在区域性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应当与境内保荐机构签订挂牌服务协议,并在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拟上市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在改制或重组过程中,变更土地使用权、房产和车船等所有权,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免收其他费用。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二)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减免税、财政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作为国家扶持资金处理。(三)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四)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五)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的重点项目。(六)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中小企业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申报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给予优先支持。(七)对于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在申请市临时还贷扶持资金、科技支行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对拟上市企业优先给予资金扶持。第十条为了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企业融资规模和融资方式的不同,对企业或其高级管理人员予以适当奖励。对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范围内的企业,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一)对拟上市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后产生的上市前期费用,按照企业的拟融资规模,奖励企业60万元至80万元。(二)对在境内外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上市融资的企业,其融资额不满5亿元的,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60万元;其融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80万元。(三)对通过配股、增发等形式实现再融资的企业,其再融资额不满5亿元的,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30万元;其再融资额在5亿元以上不满10亿元的,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40万元;其再融资额在10亿元以上不满20亿元的,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50万元;其再融资额在20亿元以上的,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100万元。(四)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3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转到主板、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其融资额不满5亿元的,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30万元;其融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50万元。(五)对在区域性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2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由市和企业所在区财政分别承担50%。企业所在区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拨付企业后,市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再行拨付。对荣成、文登和乳山三市范围内的企业上市融资奖励办法,由三市自行制定。本条所称融资额,是指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再融资所取得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等费用后,实际投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资金。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境外融资额应当按照融资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折算成等值人民币。第十一条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报送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对企业上市融资奖励工作实施监督。申请政策扶持或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扶持或奖励资金的,除依法追缴奖励资金,取消该企业申请各级政府奖励、扶持资金的资格外,还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公司上市融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03〕1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意见的通知》(威政办发〔2006〕72号)同时废止。《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的意见》(威政发〔2007〕44号)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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