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关于印发滨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滨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滨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2号)和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滨发〔2010〕6号),设立滨州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能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承接省环保厅下放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重大问题和运行机制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国家及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管理全市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细则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七)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十)组织全市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许可制度;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十一)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国内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全市环保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和省环保厅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十二)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十三)按照中央、省和市有关规定,负责协管各县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十四)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挂人事科牌子)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文秘、档案、信息、保密、信访、督办及会议组织安排、综合性文稿起草、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全市环境保护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协管各县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的有关事项。(二)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制市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负责全市环境信息网络和环境监测网站建设;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管理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和污染治理专项资金,负责全市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参与编制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负责局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管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协调全市环保系统财务检查、审计。(三)法制与科技标准科(挂国际合作科牌子)拟订并组织实施市级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活动;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并实施环境保护及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与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实施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源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负责环保利用外资项目工作;负责承办涉外环境污染处理工作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四)污染控制科拟订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等管理制度;负责全市环境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五)环境影响评价科(挂自然生态保护科牌子)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负责对超出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监督实施国家、省自然生态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生态保护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自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建设各类市级生态示范区审批建议,负责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审核、申报工作;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并监督实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六)环境安全应急科承担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编制、修订全市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应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承担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办公室(人事科)负责。四、派出机构(一)市环境保护局滨城分局(科级)负责所辖区域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影响评价管理;负责辖区内污染源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二)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科级)负责所辖区域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影响评价管理;负责辖区内污染源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五、人员编制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编制总额19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党务干部的配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市环境保护局滨城分局行政编制7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编制总额8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编制4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1名。六、其他事项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七、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