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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会展办市财政局威海市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23日 政策文号:威政办发〔2010〕82号 有效性: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会展办、财政局《威海市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8月23日威海市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办法市会展办市财政局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威政发〔2008〕50号)和《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威发〔2010〕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一、奖励对象招揽或主办、承办、协办不需政府开支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的展览、专业性会议、节庆等活动的威海市范围内的单位。二、奖励标准(一)展览1.规模达到300—400个国际标准展位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2.规模达到401—500个国际标准展位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3.规模达到501—600个国际标准展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4.规模达到601个以上国际标准展位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二)专业性会议1.规模达到100—200人(指威海市以外参会人数)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2.规模达到201—300人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3.规模达到301—400人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4.规模达到401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三)节庆由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节庆活动档次、规模和影响力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三、奖励条件(一)展览50%以上的展位为威海市外参展单位;(二)专业性会议是指省级以上部门或行业组织、协会等举办的各类论坛、峰会等高层次会议;参会人员安排住宿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三)展览和专业性会议时间2天以上;(四)以下情况不在奖励之列:1.直接面向市民进行买卖交易的各类展销会,公益性、政策性成就展,文化科普展,人才交流会和市政府另行给予资金支持的会展活动;2.党政机关系统内业务工作会议;3.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以及提交资料不实的会展活动。四、申报办法(一)符合奖励标准条件的单位应于会展活动开幕10日前,向市会展办递交会展活动工作方案,申报奖励事项,市会展办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方案审查和现场核查等工作。(二)展览奖励凭会展场馆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参展商名录、展馆租赁费用单据以及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协议等材料予以确认。(三)专业性会议奖励凭会议通知、入会代表登记表、宾馆(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会议费用结算单据以及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协议等材料予以确认。(四)会展活动奖励实行一事一奖,由多个单位共同招揽、主办、承办、协办的会展活动,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确认的申请文件。五、组织管理市会展办负责奖励事项的受理、审查、汇总,于年末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奖励资金。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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