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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展会活动实行集中申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展会活动的管理,促进会展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市政府确定,对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展会活动实行集中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拟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承办、协办、支持的各类展会活动(包括具有一定规模的展览、节庆和重要会议),应予集中申报。每年集中申报两次。拟于上半年举办的展会活动,申请单位应于上一年11月底前向市会展办申报;拟于下半年举办的展会活动,申请单位应于当年5月底前向市会展办申报。市会展办对申报的展会活动进行统一汇总、调研论证和评估审核后,于每年的1月和6月提报市政府研究。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在集中申报期申报的,应于活动举办3个月前申报。二、申请单位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展会活动实施方案,有关国家机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专业机构同意会展活动举办的文书,相关部门同意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函件。三、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的会展活动,承办单位要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市会展办要加强对展会活动的协调调度和监督落实,确保展会活动有序进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1月23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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