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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威海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5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保障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威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务员医疗补助应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机关公务员,是指符合《公务员法》和《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一)市级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市级人大和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市级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五)市级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医疗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当年财政预算。年医疗补助总额应参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一般不超过列入补助范围人员年工资总额的4%。第五条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费用之后,应由个人负担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进行补助。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仍应由个人自付,不计算在补助范围内。补助经费的具体使用办法和补助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六条医疗补助经费经市财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季度划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专款专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补助经费应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第七条对未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范围内的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财政、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定。所需医疗补助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资金补助的,由市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予以安排。第八条中央、省属驻威单位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第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第十条各市、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各自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事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8月20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威海市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威政办发〔2002〕42号)同时废止。2008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市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费用,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补助。(根据威政发〔2024〕12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文件属于继续执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标注有效期,已重新登记编号。)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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