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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03日 有效性:有效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加强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威政发〔2006〕80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意见》(威政发〔2006〕82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工作作如下通知:一、评估范围2007年以来,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满1年的,都要纳入评估范围。二、评估内容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要坚持客观全面、实事求是的原则。评估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一)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主要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针对性、可行性等);(二)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否有变化,有无冲突的情形;(三)是否需要修改、废止或重新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三、有关要求今后,凡是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实施满1年的,都要按规定进行评估。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由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部门、单位负责,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由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评估;规范性文件未确定主管部门、单位的,参与实施的部门、单位都要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负责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的部门、单位要于规范性文件实施满1年后的次月完成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报市法制办(联系电话:5897011)。每年底,由市法制办负责,汇总分析本年度规范性文件评估情况,书面报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结合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0月30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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