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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市城区内占压城市道路红(绿)线等建(构)筑物依法监管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滨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城区内占压城市道路红(绿)线、街头绿地建设、影响市容市貌的建(构)筑物拆前依法监管,切实保障市城区内建(构)筑物依法拆迁工作顺利开展,对在市城区范围内按规划列为被拆迁建(构)筑物的实行“四不准一公开”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准再批准设置各类广告。凡在市城区范围内按规划列为被拆迁建(构)筑物的,市区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均不准再批准设置墙体、楼顶等各类广告,各级工商部门不准再受理广告内容的审查业务。任何广告运营商不准在已列入拆迁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上设立广告,若承接此类广告损失自负。一是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列入规划拆迁建(构)筑物上的广告设置情况进行全面统计摸底,并向各广告责任单位下达书面通知,要求不准再续签合同,并依照拆迁计划安排,明确时间要求,劝其自行拆除,到期尚未拆除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拆除。二是对于建(构)筑物已经列入拆迁范围,但建(构)筑物上存在按合同规定尚未到期的广告,由被拆迁单位与广告运营商按照拆迁时间要求中止合同,依照城市拆迁有关规定实施拆迁。二、不准再发生任何租赁行为。由市房管部门负责,严格按照《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按规划列为被拆迁房屋的,进行执法检查和统计摸底,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并按照拆迁规划要求,规范此类房屋的租赁行为。一是对于本年度租赁合同已经到期的房屋,一律不准再办理下年度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许可证》。二是对下年度租赁尚未到期的规划拆迁房屋,由出租单位或个人与承租方中止合同,依法予以拆迁。三是对于因租赁列入规划拆迁房屋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租单位或承租单位负担,拆迁时一律不另行补偿。三、不准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于列入规划拆迁房屋内的经营商户,由市区工商部门负责,进行统计摸底,并制定工作措施,确保按照拆迁计划顺利实施。一是对于在规划拆迁房屋内经营的商户,工商部门要摸透情况,纳入重点监控,在工商营业执照年审时,一律不准再重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变更经营内容。二是要严把登记关,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严格登记程序,掌握房屋拆迁计划安排情况,一律不准与拆迁计划冲突。三是在计划拆迁房屋内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业户,由工商部门做好规劝工作,并依法予以注销。四、不准再发生房屋交易行为。由市房管部门负责,对列入规划拆迁的建(构)筑物,进行重点监管,并配合拆迁分年度制定工作措施。对于已列入拆迁计划的建(构)筑物,一律不准进行房屋交易,如发生交易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五、公开被拆迁建(构)筑物的各类信息。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电台、门户网站等各种舆论媒体,公开市城区城市拆迁各类信息,为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一是由规划部门负责,在本年度内公开下年度拆迁计划安排,并负责监督拆迁计划落实情况。二是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定期通报设立在列入拆迁计划的建(构)筑物上的广告拆除名单,以及违法私设广告的运营商名单,设立依法运营的市场准入门槛,通报长期违反城市规划设立广告的运营商,限制其广告业务范围。三是由房管部门负责,定期通报列入规划拆迁建(构)筑物的违法租赁和不正当房屋交易情况。四是由工商部门负责,通报规划拆迁房屋内的经营商户登记注册情况、依法取缔和撤销的信息。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工作责任,凝聚工作合力,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城市拆迁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努力推动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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