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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09日 政策文号:威政办发〔2008〕7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一)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于乡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镇村建设。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和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及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房建设。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之间流转,保留集体所有性质不变;确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外流转的,必须将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为国有,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二)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或村民住宅。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使用本村土地建房或购买本村住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达到法定婚龄,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住宅分户的;二是原住宅影响规划或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需搬迁的;三是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四是现住宅破旧需翻新的。考虑到户籍制度改革等因素,已回原籍落户确无住房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可持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申请村民建房用地。(三)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因继承、分户、在外定居等原因有两处以上宅基地或闲置宅基地的,可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安排给本村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使用,地上建筑物应给予适当补偿;也可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将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有偿转让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依法办理宅基地转让手续。二、拓宽用地渠道,多途径解决农村村民住宅问题为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各地应本照“改善民生、改善环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积极探索并推行撤村并点、集中建设村民住宅的方式方法。经济条件较好的镇,可集中宅基地指标,将规划确定的集中居住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实行统一征用,由镇政府统一建设“一楼多户”的住宅楼,按建设成本价出售给本镇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办理分户宅基地审批手续。没有条件建设“一楼多户”的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建设村民住宅,原则上不得占用农用地。三、严格执法,依法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将其作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广大镇村干部、农民、城镇居民、企业法人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依法用地的意识。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公安、法院、监察、电力、水务等部门、单位,要依据本部门、单位的职责,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执法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坚决制止和查处乱占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电力部门不得供电,水务部门不得供水,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律和政策落到实处。四、深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专项清查,坚决遏制乱占滥建行为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要组织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对本辖区内未经批准非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查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对清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区分情况,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一)对未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责令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二)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三)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要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开展专项清查情况书面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0月9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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