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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威海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30日 政策文号:威政发〔2008〕35号 有效性:有效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土地管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合理利用和节约城镇土地,市政府确定,对威海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分为三个等级,具体范围为:三等土地,泊于镇、桥头镇全部区域;二等土地,温泉镇、草庙子镇、羊亭镇、初村镇、崮山镇全部区域;一等土地,环翠区区域范围内除二等土地、三等土地之外的其他区域。土地等级调整自年1月1日起执行。二、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进行调整,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和规定,进一步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威海市人民政府2008年6月30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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