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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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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市政府确定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6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5元。二、根据国家、省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月工资收入。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正常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发放标准。三、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适用最低工资规定。中央、省、部队属驻文件同时废止。威海市人民政府2008年1月30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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