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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威海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7月26日威海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全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威海市公共卫生规划》,制定本规划。第二条编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基本原则:(一)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相协调,积极调整存量资源,发展优质增量资源,不断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二)发挥政府在卫生领域的宏观调控作用,强化政府的公共职能。(三)以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努力提供方便快捷、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第三条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目标:以完善农村卫生机构功能和提高服务能力为核心,以镇卫生院建设为重点,通过深化改革和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解决农民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问题,使广大农村居民享受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到2010年,建立起基本卫生服务设施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运转有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协同发展。第四条职责分工:各级政府负责将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工作纳入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会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力实际,调整卫生支出结构,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本规划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卫生服务行为,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农业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畜牧部门负责对人畜共患病的预防控制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农村环境的监测和监管工作,严格监控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提高农村环境质量。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的综合监督指导,组织实施改水、改厕,促进改水、改厕新技术的交流和推广。中医药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发挥中医药在农村的优势与作用,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在农村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规范中医药服务。教育、民政、人事、劳动保障、建设、水利、文化、计划生育、广电、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二章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机构建设第五条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机构设置标准:(一)每个县级市设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1处。(二)每个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其它镇卫生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合作经营、改制等多种方式进行资源整合。(三)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按照依法准入、依法管理、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对现有村卫生室进行整改。第六条综合性医院(一)功能定位:当地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医疗急救服务中心,负责基本医疗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接受镇村两级卫生机构的转诊,承担镇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以及业务技术指导任务,并结合当地居民疾病谱和死因谱开展科研工作。(二)发展重点:完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两大功能,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使其具备作为辖区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条件。(三)床位设置: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再增加编制床位。第七条中医院(一)功能定位:发挥中医药的特点与优势,提供中医药服务,接受镇村两级卫生机构的转诊,承担中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和适宜技术推广、镇村中医药人员培训及业务指导等任务,不断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二)发展重点:发扬传统医学优势,走中西医结合道路,完善和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满足居民对中医药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第八条妇幼保健院(一)功能定位:当地妇幼保健、生殖保健中心,承担妇幼保健、生殖保健、妇女儿童健康监测等任务以及对镇村两级卫生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当地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综合协调与管理职责。(二)发展重点:完善妇幼保健机构的基本服务条件,增强公共卫生服务功能。(三)床位设置:30―50张。第九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功能定位: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业务管理与技术指导中心,承担疾病预防和控制、计划免疫、卫生检验、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卫生信息服务和相关业务技术指导与咨询等,负责传染病和各类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以及对镇村两级卫生人员的培训、监督指导。(二)发展重点:到2010年,设备装备水平和检验能力达到卫生部推荐标准,基础设施与装备水平进一步完善,检验能力明显增强。第十条卫生监督所(一)功能定位:依法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服务人员的卫生监督执法任务,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理。(二)发展重点:到2010年,设备装备水平达到卫生部推荐标准,卫生执法监督水平进一步提高。第十一条镇卫生院(一)功能定位: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枢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1.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中医药、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任务,负责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2.中心卫生院: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作为一定区域内的医疗服务和技术指导中心。(二)发展重点:对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重点强化其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到2010年,70%以上的镇卫生院达到卫生部《全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定的建设标准;到2015年,所有镇卫生院均达到卫生部《全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定的建设标准。(三)床位设置:一般卫生院按0―19张设置,中心卫生院按20―100张设置。第十二条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最基层单位,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与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以及一般康复等工作。第三章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人力资源建设第十三条加强与教育部门、大专院校的合作,坚持引进与培养相结合,提高卫生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第十四条控制医生总量,适当增加护士数量,改善人员结构。重点培养学科带头人、乡村医生、中医药人才、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卫生管理人才,加强护士队伍建设。第十五条将乡村医生纳入执业医师管理范围。聘用的乡村医生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对培训后仍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3年内实行转岗分流。第十六条加强综合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开展卫生执法监督人员的执业培训、法制教育和有关专业的继续教育,加快培养职业化的卫生监督队伍。第四章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第十七条各级要建立稳定的农村卫生投入机制,将农村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要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鼓励社会和个人投资农村卫生机构;要制定优惠政策,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农村卫生投入新机制。第十八条健全药品、医用设备和耗材的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完善卫生经济政策。第十九条对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实行财政全额拨款政策,并保证其工作经费。村卫生室和镇卫生院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第五章组织实施与评价第二十条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财政、卫生、人事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威海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划,协调解决全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牵头组织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工作,搞好卫生资源调整和再分配过程中具体实施的协调、联络与信息反馈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推动规划顺利实施的各项管理办法,使规划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第二十二条抓住规划的关键问题,在规划目标是否符合社会和人群需要,规划方案及措施是否可行,规划的实施是否实现了低投入高产出的要求,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等方面,做出科学的评价、论证,并将评价结果和评价信息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单位反馈,适时做出必要的政策性调整。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规划对我市辖区内的所有农村卫生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合理调整,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市区、开发区要根据本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报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本规划由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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