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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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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常住户口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做好本辖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的领导、协调工作。第四条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全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补助对象的确认、管理,上报补助对象有关信息,发放补助金等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补助对象有关资料的审核、上报工作。各级财政、公安、民政、卫生、残联、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发放工作。第五条领取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补助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母亲年龄满50周岁;(三)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四)独生子女的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六条领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母亲年龄满50周岁;(三)独生子女死亡;(四)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第七条符合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家庭,分别给予夫妻各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夫妻合为6000元)。第八条符合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家庭,分别给予夫妻各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夫妻合为1万元)。第九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资金由市和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市财政负担30%,市区、开发区财政负担70%。市级财政负担部分于每年12月10日前拨付,市区、开发区财政接到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连同本级财政所负担的资金一并划拨到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补助金足额发放给补助对象。第十条申领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补助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结婚证》及村(居)委会、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三)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四)户口本;(五)独生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六)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书面声明。第十一条申领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结婚证》及村(居)委会、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三)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四)户口本;(五)村(居)委会、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死亡证明;(六)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书面声明。第十二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应遵循下列程序:(一)符合条件的夫妇,持规定的基本材料原件,于每年9月份向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属于单位职工的,应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将经单位审查盖章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报送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二)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要严格审查,并于每年10月10日前,将审查意见同申请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后,要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应自接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2.对按规定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应自接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有关单位申请;3.对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四)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收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要进行严格审查。审查无误后,按下列程序办理:1.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信息档案;2.将拟发放对象名单逐级返回到村(居)委会、申请人工作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3.确认最终的发放对象名单,形成《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发放对象名册》,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4.对符合条件的,于每年11月30日前,书面告知申请人领取补助金的时间、地点和数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市人口计生委自收到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发放对象名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计算出市级财政需要承担的补助金额,报市财政局。第十三条对领取补助金后又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由补助金发放机关负责追回补助金。第十四条对划拨补助资金不及时、不到位,对补助资金管理不善,影响补助工作落实的,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补助金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第十五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按照本办法享受的一次性补助不计入其家庭收入,不得抵消其依法应该享受的其它补助。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威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各种格式文本.doc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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