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28日 政策文号:威政办发〔2006〕77号 有效性: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减少因病致贫现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全体城镇居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其中包括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和中小学的学生以及婴幼儿),均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城镇职工(含退休人员)和托管档案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以下称城镇居民),原则上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和中小学的学生以及婴幼儿按2%的比例缴纳。三、各市区、开发区要关注弱势群体,采取有效措施,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失地农民、贫困学生等困难人员参保缴费予以适当照顾。四、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符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可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参加其中一种,不能同时参加两种。五、城镇居民原则上以家庭或居委会为基本单位(以家庭户口簿为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费由城镇居民个人缴纳,有条件的村(居)委会和各级财政应予以补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沉淀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用于缴纳本人家庭其他成员的医疗保险费。六、城镇居民实际缴费年限原则上男不低于25年、女不低于20年。具体缴费年限由各市区、开发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和中小学的学生以及婴幼儿缴费不计算缴费年限。城镇居民缴费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且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以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必须予以补足;不能补足的,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之前,应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连续缴纳的,欠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从医疗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0周岁的首次参保者,须在参保时按当年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年限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医保待遇。各市区、开发区要采取适当方法,鼓励大龄城镇居民参保。七、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不设个人帐户,享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除个人帐户以外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救助待遇。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中断3个月后重新参保缴费的,免偿期为6个月。城镇居民参保前,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安排查体,并根据情况建立健康档案。八、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系,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并单独统计数据、单独列账管理、单独核算。九、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保障基本医疗保险需求和先缴费后享受待遇,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因地制宜、结合实际,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各市区、开发区要尽快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测算,抓紧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争取尽快启动实施。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12月28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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