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企业优惠政策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企业工资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20日 政策文号:青劳社〔2006〕12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职工、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企业应按照《劳动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企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确保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企业要认真执行劳动保障等部门关于《青岛市工资基金手册》的相关规定,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要据实申报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情况,如实向税务部门上报企业所得税汇缴《工资薪金明细表》,并相应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的工资基数。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审核企业上报的工资总额;每年进行劳动保障年检时,必须要求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一份《工资薪金明细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税前扣除的工资与工资基金的使用、上报的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缴纳的工资基数一并审核。对审核有问题的企业,要查明原因,对发现税前扣除有问题的要书面反馈主管税务部门,并积极配合主管税务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查处。三、各级税务部门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时,要按照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规定,加强对纳税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审核,同时积极与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工作配合。对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保障年检中反馈税前扣除工资薪金存在问题的企业,要确认企业虚假纳税申报事实并要积极与劳动保障部门沟通、配合,加强税收征管,杜绝“吃空额”等问题的发生。四、对企业虚报、瞒报工资总额,不如实缴纳社会保险费,偷税漏税等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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