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27日
政策文号:威政发〔2006〕81号
有效性:有效
为相关政府机关制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提供意见;(七)有偿接受政府委托的公共事务和授权的公共职责;(八)其他行业自律、服务、协调等活动。行业协会从事前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行业协会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集活动经费:(一)收取会费;(二)接受捐赠、资助;(三)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合法途径。第三十五条行业协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行业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应派人对会议召开和投票表决情况进行监督。行业协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行业协会的经费应当用于为会员服务以及按照该行业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的支出。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其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不予退还。第三十七条行业协会应当与其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行业协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行业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行业协会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行业协会的清算事宜。第三十九条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二)对行业协会实施年度检查;(三)对行业协会违反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对行业协会的活动和规章制度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条行业协会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章程的规定,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合法使用。行业协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第四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的使用情况。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要对行业协会的账目进行经常性检查。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行业协会在年度检查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并提供会计账簿和财务年度审计报告。行业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二条行业协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制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四十三条行业协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第八章罚则第四十四条行业协会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四十五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行业协会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行业协会资产、所接受的捐赠和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行业协会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第四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行业协会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行业协会继续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八条行业协会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行业协会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第四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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