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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4年08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直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维护被征用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51号)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地年产值最低标准。各县(区)城市规划区内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为:滨城区每亩1600元,博兴县、邹平县每亩1400元,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沾化县每亩1200元。城市规划区外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全市均为每亩1000元。其他土地年产值最低标准参照同类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二、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补偿倍数不得低于《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法定倍数中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标准执行。三、建立征地补偿听证制度。各县(区)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要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后,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国家、省重点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省物价、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一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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