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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改制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3年11月26日 政策文号:青劳社〔2003〕15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企业改制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就做好企业改制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制定的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企业不得实施改制人员分流工作。二、企业改制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改制企业人员构成情况。包括:原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企业内退人员、工伤人员、企业精减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家属工、离退休、退职人员等。(二)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包括: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拟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劳动合同期限);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拟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劳动合同期限);改制企业拟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三)职工债权债务处理情况。包括对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社会保险费、集资款等债务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清偿标准、方式和资金来源。三、企业报送审核应携带以下材料:(一)企业改制方案;(二)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或区(市)国资管理部门对企业改制的批复意见;(三)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四)《改制企业情况》(附件1)。四、企业改制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重点对方案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分流安置资金是否筹措到位等情况进行审核。对提报材料齐全且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分流安置资金已筹措到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收到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书(样式见附件2)。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审核企业,一份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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