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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滨州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道路占地补偿问题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3年08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滨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实施城市规划,完善城市功能,提高我市城市综合竞争力,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道路占地补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城市规划道路两侧的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二、城市新建规划道路,由道路两侧的用地单位分别为政府代征土地到相邻道路中心线。三、城市原有规划道路拓宽或新建规划道路,涉及两侧的土地按下列标准补偿:1.国有划拨土地:单位用地至道路中心线部分不作补偿;超过中心线的道路占地部分按原用途标定地价的40%支付补偿费。2.出让土地:单位用地至道路中心线部分不作补偿;超过中心线的道路占地部分按出让合同规定用途和剩余使用年限标定地价的60%支付补偿费。3.农村集体土地:按现状地类确定补偿标准,即耕地1150元?跄?middot;年、非耕地720元?跄?middot;年,连付50年。4.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国有划拨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四、因城市规划道路拓宽,原道路两侧的土地使用者无剩余土地或剩余土地无法利用的,经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可由政府收回全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按原用途标定地价的40%支付补偿费;出让土地按出让合同规定用途和剩余使用年限标定地价的60%支付补偿费。五、规划道路两侧的土地使用者在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问题,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但不能影响城市规划道路建设。六、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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