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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印发滨州市冬枣小枣古树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3年08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冬枣、小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保护我市枣树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地市成功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的冬枣树木和树龄在100年以上的小枣树木。树龄在500年以上的,申报国家一级古树;树龄300-499年的,申报国家二级古树;树龄100-299年的,申报国家三级古树。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冬枣、小枣树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本市冬枣、小枣古树名木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和公布。第三条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冬枣、小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冬枣、小枣古树名木的管护。单位和个人可以认养冬枣、小枣古树名木。第五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护冬枣、小枣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冬枣、小枣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冬枣、小枣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冬枣、小枣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八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冬枣、小枣古树名木调查,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确定管护责任者。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冬枣、小枣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衰弱临近濒危的冬枣、小枣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第九条冬枣、小枣古树名木生存地归属的单位,为该古树名木的具体管理责任单位,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由该单位管护;个人所有的冬枣、小枣古树名木,由个人保护;变更冬枣、小枣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第十条冬枣、小枣古树名木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担负;抢救、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第十一条冬枣、小枣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养护管理,保障冬枣、小枣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冬枣、小枣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复壮。冬枣、小枣古树名木死亡,应当报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责任,方可处理。第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冬枣、小枣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二)借用树干做支撑物;(三)在树冠外缘三米内挖坑取土、堆放柴草、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放危害树木生长的物料、修建建筑或者构筑物;(四)擅自移植;(五)砍伐;(六)其他损害行为。第十三条对影响和危害冬枣、小枣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第十四条冬枣、小枣古树名木一般不允许移植。如遇建设项目涉及冬枣、小枣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冬枣、小枣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移植许可证,按照冬枣、小枣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移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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