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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3年07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区)统筹过渡。(二)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滨州市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人员从卫生系统内部调剂。其职责是: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大额医疗费的审核、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合作医疗办公室,设在县(区)卫生局,所需人员由县(区)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其职责是:合作医疗医药费用的审核与支付、人员培训、基金的管理及对具体业务的监督考核。县(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三)在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也要设立新型合作医疗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发动、资金收取和参保农民登记注册等项工作。派出机构人员的工资及业务经费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四、筹资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一)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的职工需参加合作医疗的,应以集体为单位,每人每年交费标准不应低于30元。试点乡(镇)参保农民不应低于所辖人口的85%。(二)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类型、出资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三)市、县(区)两级财政每年对参加市级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总额不低于人均10元。从2003年起,市财政对市级合作医疗试点县(区)的参保农民按每人每年平均3元安排补助资金,差额部分由县(区)、乡(镇)财政补齐。县、乡两级财政每年对参加县级试点的农民补助总额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分担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区)、乡(镇)可提高补助标准。县(区)、乡(镇)财政对参保农民的补助标准和分担比例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五、基金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经济扶持、社会捐助、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门管理,不得挤占挪用。(一)基金的筹集方式。农民个人缴费部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金由村级合作医疗代办机构收缴,收缴后集中上交乡(镇)合作医疗派出机构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乡(镇)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由乡级合作医疗派出机构收缴,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各级财政支持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各级财政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全额拨付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本着简化程序,易于操作,便于管理的原则,逐步完善补助资金的划拨办法。关于新型合作医疗资金,具体补助办法,将按有关规定执行。(二)基金的储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应在县级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三)资金的补助。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偿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各县(区)根据筹资总额制定科学合理的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确定常规性体检的具体检查项目和方法,报市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查批准。对参加合作医疗的民政优抚对象在资金补助和支付标准上予以照顾。(四)基金的监管。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市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县(区)政府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必要的动态管理。六、医疗服务管理建立定位明确、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是发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保障。要切实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农民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市里将出台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严格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准入管理,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经相应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经市卫生局批准,方可纳入定点机构。各定点单位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治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处方、病历审核、处方限额、费用控制、转诊等制度,同时,要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服务行为,合理检查,合理诊断,合理用药,严防医务人员诱导参保农民医疗需求,造成超出正常需要的医疗费用现象的发生。各县(区)卫生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力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淘汰,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药费用。七、组织领导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农村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把新型合作医疗参保农民的覆盖面和筹资水平列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责任制和领导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严格考核,落实奖惩,保证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向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当地的具体做法,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障和互助共济的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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