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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03]69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3年06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与传播,确保畜牧业生产安全和畜产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以及农业部和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现就我市动物检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认识我市动物检疫工作现状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坚持依法治牧,畜牧生产有了长足的发展。2002年畜牧业及其相关产业总产值近57亿元,占全市GDP的1??,畜牧业已成为我市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我市畜产品要走出国门,进入国内外大市场,谋求更大的发展,必须完成由数量型向质量型效益型的转变,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要加强动物检疫。近年来,我市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了动物检疫队伍建设,加大了检疫力度,对于促进我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求,我市的动物检疫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认识不到位,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工作的要求。二是产地检疫率低,2002年全市牛、羊、猪产地检疫率不足4%,致使诸多动物疫病不能及时发现,就地扑灭。三是屠宰检疫与产地检疫不衔接,进入定点屠宰场的动物大都未进行产地检疫,给疫病传播和人体健康留下了隐患。四是检疫手段较为落后。五是违法案件时有发生,有些饲养、运销、屠宰(厂、场)户故意逃检、拒检。六是检疫队伍结构不合理,人员业务素质亟待提高,且体制有待理顺、机制有待完善。二、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机制,强化动物检疫力度(一)理顺动物检疫监督机制各县(区)要按照滨政发〔2002〕97号文件和滨政发〔2002〕152号文件的要求,“完善和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建设,做到稳定机构、健全队伍、落实经费、强化手段,理顺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体制,实施动物防疫执法人、财、物‘三权’归县,实施畜牧执法与经营性服务相分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要求,各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统一定名为“动物防疫监督所”,编制从现有畜牧兽医事业在编人员中解决,专业技术人员要达到90%以上,选配技术人员确有困难的,可暂时空缺。各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内可设动物防疫站、动物检疫站,分别承担动物的疫病预防免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检疫站根据工作需要,经县区政府批准可在乡镇设立若干个由动物防疫监督所直属管理的动物检疫分站。近期实施畜牧执法与经营性服务分离确有困难的,可暂采取“分线作战”的办法,即原人事关系不变,一条线,县区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由所在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所直属管理,这部分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另一条线,畜牧兽医科技服务与经营性服务人员,原管理体制与机制不变。在无规定疫病区建设期限内,即在2004年以前,必须将畜牧执法与经营性服务队伍彻底分离。要合理配备动物检疫员。动物检疫员全面实行聘任制,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要根据检疫任务情况确定聘任检疫员的数量,拟聘任的检疫员必须取得国家“动物检疫员资格证书”,并经畜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被聘任的动物检疫员在聘任期间不改变原来身份,不改变聘任前的人事隶属关系,由聘任单位发放工资,依法缴纳各种基金,不得从事任何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经营性活动。动物检疫员被解聘后,仍回原工作单位,但不得再从事动物检疫活动。(二)完善制度,强化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制度,使检疫工作尽快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管理轨道。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定职、定岗、定责,制定和完善对检疫人员的奖惩措施。要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动物检疫员每年集中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县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检疫员进行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连续两次考试考核不及格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检疫工作。要建立动物检疫员档案登记制度,将动物检疫员的奖惩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各县(区)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资金投入,改善检疫设施。动物防疫监督所要从每年的检疫收入中拿出不少于10%的资金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和检疫工具,不断提高检疫检测水平。(三)加大防疫监督力度,大力推进产地检疫产地检疫是动物检疫工作的基础,各县(区)要把产地检疫作为今后工作重点,把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村、户列入重点检疫范围;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做好宣传,鼓励养殖场、户主动报检;动物进入屠宰场、集市交易、运输、加工等环节,畜(货)主必须持有效《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一律依法实施补检,补检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或疑似染疫的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查证补证工作的进行。动物屠宰加工、运销企业和个人、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不得收购、屠宰无《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要加大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贩卖病死畜禽,逃检、拒检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对动物检疫员检疫收费不出证、只收费不按规定操作程序检疫或买卖检疫证明等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2003年要争取产地检疫率达到50%,2005年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验收时要达到100%。三、切实加强对动物检疫工作的领导动物检疫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动物免疫制度落实,防止染病动物进入流通环节造成疫病传播,保障畜牧业发展和人体健康的关键环节。动物检疫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我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进程,影响我市动物及其产品的外销,影响我市畜牧业发展和畜产品食品安全,事关社会稳定与发展大局,必须加强对动物检疫工作的领导。各县(区)、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辖区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议程,抓在手上,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奖惩。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动物防疫工作的投入力度,将防疫经费足额列入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拨付;要加大防、检、测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重点建设市、县(区)和重点乡(镇)三级动物疫病化验室并配套仪器设备;要将黄河三角洲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无疫区建设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人事、畜牧部门要做好检疫机构的定编定员工作,选配优秀人才进入检疫队伍。经贸部门要加强定点屠宰工作的管理,协助畜牧部门严把生猪产地和屠宰检疫关。工商部门要加强畜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畜牧部门作为动物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行业监管,努力将动物检疫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抓好动物检疫工作,确保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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