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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3年05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三年五月十五日)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工作部署,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已基本结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对全市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正常、有序、规范的管理。从目前的情况看,住房公积金归集率较低,主要缴存单位为市直和县(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及部分乡镇、企业单位。全市县(区)大部分乡(镇、办事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大部分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建立的也存在拖缴或少缴现象。针对以上情况,我中心决定,从6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在确保已缴交单位正常缴交、支取的前提下,重点向乡(镇、办事处)、企业、社会团体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此,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在各乡(镇、办事处)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各乡(镇、办事处)财政所要按本乡(镇、办事处)发放工资的实有人数,按所处县(区)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驻各县业务经办部为每位干部、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登记、缴存手续。对于由县(区)财政代发工资的乡(镇、办事处),由县(区)财政代扣、代缴,由市中心或委托县经办部分别记入单位及个人账户。二、在全市县(区)所有企业、社会团体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未实行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和社会团体,应于2003年6月份开始全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本单位职工足额缴存公积金。对于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交比例或者暂时缓交的单位,必须经单位职工或工会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对于拒不执行《条例》规定,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执行。三、对于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缴存不及时、少缴或拖欠不缴的单位,按《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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