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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启用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2年11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编制的批复》(滨编〔2002〕57号),原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自收自支正科级事业单位改为副县级全额事业单位。现制发“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1枚,自公布之日起启用。附:印模印模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主题词:文秘工作印章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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