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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企业人工成本预警预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0年07月12日 政策文号:青劳社〔2000〕13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人工成本核算,引导企业降低劳动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种注册类型的地市县属企业。第三条人工成本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因使用劳动力所发生的各种直接和间接人工费用的总和。包括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户费用、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其他人工成本。(一)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书报费和房租补贴、住户增量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二)职工福利费用是指企业在工资以外实际支付给职工个人以及用于集体的福利费用的总称。包括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费、医疗卫生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费以及丧葬抚恤救济费等。(三)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包括企业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的费用、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或储蓄性养老保险,以及支付给离退体人员的其他养老保险费用。(四)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培训费用(包括企业自办技工学校所支付的费用)。(五)劳动保护费用是指企业购买职工实际享用的劳动保护用晶、清凉饮料和保健用品等费用支出。(六)职工住房费用是指企业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丽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企业实际为职工支付的住房补贴(包括租房费用、租房差价补贴、职工购房差价补贴等)、住房公积金、职工宿舍的折旧费用等。第四条人工成本指标体系包括平均人工成本、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百元人工成本增加值、百元人工成本利润、百元人工成本销售收入、工资占人工成本比重等指标。第五条实行企业人工成本定期统计与发布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正常企业的人工成本数据进行抽样调整、分析、整理,于每年6月底以前向社会发布上年度行业人工成本状况。第六条实行人工成本预警预报制度。各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行业平均人工成本状况,对人工成本偏离、百元人工成本增加值、百元人工成本利润、百元人工成本销售收入等投入产出指标过低的所属企业发出预警预报通知,同时抄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第七条建立企业人工成本监测指标体系和人工成本预报制度。各企业应加强人工成本的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地完成人工成本报表,为人工成本管理提供全面的统计信息。要对照行业人工成本参考水平,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分配政策,保持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的最佳状态,逐步使之成为按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自主确定本企业年度工资调整幅度的主要参据之一。第八条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市区实际情况,建立人工成本预警预报制度。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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