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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为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和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国家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的;(五)近三年内引进省级以上产业高端人才并长期在工程研究中心工作的。第八条工程研究中心鼓励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研究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并明确专职机构或部门进行管理,确保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第九条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成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促进产学研金服用融合创新发展。采用联合体方式组建的工程研究中心参与单位原则上不超过三家,并明确其中一家发挥主要作用的为牵头单位,只对牵头单位进行挂牌。第十条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程序如下:(一)申报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评价数据表及附表、真实性承诺及有关证明材料。(二)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确定推荐申报单位,并将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上报市发展改革委。(三)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文件后,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打分,综合评定后提出拟认定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名单,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发文公布认定结果。第三章运行评价第十一条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实行定期评价、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每三年组织一次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第十二条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程序如下:(一)材料收集。根据统一工作部署,在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年,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向主管部门提交评价材料。对于上次运行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材料可根据评价通知要求予以适当简化。(二)材料初审。主管部门负责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三)评价方式。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并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打分。(四)评价结果。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后,向主管部门进行通报。评价结果在85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85分为良好;60分以下为不及格。第十三条对于上次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择优推荐申请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价等工作。第十五条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和目标如出现重大调整,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对提报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负有初步审核责任,确保相关材料和数据真实可靠。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资格:(一)运行评价低于60分;(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四)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五)承担单位被依法终止。第十八条因本办法第十七条被撤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五章鼓励政策第十九条鼓励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和新产品产出,依托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完善产业创新体系,集聚优势资源开展中试制造、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落地,对于能够保持较高创新投入增速、注重创新能力建设投资、具备较强标准和知识产权创制能力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优先推荐申请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第二十条发挥科创母基金、产业园区产业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等的引导作用,支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研发成果加快转化落地,具备条件的优先纳入市级重点项目。支持和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和省、市组织实施的各类技术创新重大专项和试点示范项目。第二十一条鼓励各区(市)、有关功能区对新获批及评价优秀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在科技项目、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第二十四条各区(市)、有关功能区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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