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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政务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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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政务数字化项目管理,推动数字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实施的政务数字化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与审核、建设与变更、集约共享与安全、竣工验收与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涉及政务数字化建设内容的市级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具市大数据局出具的审核意见,不适用于本办法项目申报与审核、建设与变更、集约共享与安全、竣工验收与绩效评价等相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字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字化项目,是指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的,用于支撑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等职能的信息系统开发和运维运营项目、政务云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为前述建设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第三方数字化服务等项目。第四条政务数字化项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第五条市大数据局是市级政务数字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务数字化项目管理工作,牵头编制市级年度政务数字化项目统建计划;负责统筹组织市级政务数字化项目审核,对项目建设、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管。市财政局负责政务数字化项目的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监管及资产监管。市审计局负责政务数字化项目的审计监督。市密码管理局负责政务数字化项目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合规性审核。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负责对政务数字化项目的网络和数据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市直部门、单位是市级政务数字化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务数字化项目规划、建设、运维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第二章申报与审核第六条政务数字化项目采取年度集中申报方式,由市大数据局结合下年度财政预算申报安排,统一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除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党委、政府临时部署的紧急工作外,预算安排完成后原则上不再接受当年度项目追加。第七条市级政务数字化项目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报、审核:(一)需求申报和初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结合省级建设情况、市级年度政务数字化项目统建计划、年度预算编制和项目申报要求及工作实际,提出年度政务数字化项目建设计划和需求,向市大数据局提报政务数字化项目入库申请。市大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政务数字化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二)方案编制和报送。纳入项目库的政务数字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上述审核意见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并报市大数据局。项目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目标、技术设计、部署需求、投资概算等内容。(三)方案评审。市大数据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密码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合规性、技术可行性、政策符合性、投资概算等进行综合论证,出具评审意见。(四)预算安排。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通过评审的项目建设方案、预算、评审意见等资料,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采取功能点规模测量等方法,对重点项目进行预算评审,研究提出预算安排建议。(五)项目批准。市大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评审意见、总体预算规模、项目轻重缓急等,形成下年度市级政务数字化项目建议清单,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第八条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务数字化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加强统筹规划,会同参建单位,共同形成整体建设方案进行项目申报。第三章建设与变更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和审计监督等制度。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技术成果产权归属,包括但不限于源代码、数据所有权、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使用权等内容。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采购。项目采购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设方案、采购内容、采购金额等报市大数据局进行一致性审核。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市大数据局备案,并登记分包情况、中标单位、合同期限等信息。第十三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调整,并向市大数据局备案:(一)根据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所建政务数字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对已通过审核的项目建设方案,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第十四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大数据局报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整改或暂停建设。第十五条项目采购前,如因需求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不再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市大数据局备案。终止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当年第三季度结束前完成备案和预算调整。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形成电子档案。第十七条市财政局按照项目批复金额、建设进度以及资金实际情况保障项目建设经费,根据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和项目验收情况动态调整项目预算。因项目采购、变更、终止等原因,造成项目建设资金有结余的,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集约共享与安全第十八条政务数字化项目应当充分依托市政务云、市政务外网、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城市大脑”平台等全市统一的政务数字化基础设施开展集约化建设,项目涉及的系统开发及上云部署应当充分采用云原生、IPv6技术。数字政府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原则上应当基于政务云等政务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不得以购买公有云资源或其他类似方式开展服务。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托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规范编制数据资源目录,按规定实现数据资源有序汇聚、共享和开放,建立数据动态更新机制,加强数据开发应用。第二十条政务数字化项目中的移动端应用,应当基于“爱山东”平台、“山东通”平台进行建设,原则上不得新建、自建移动端渠道。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应当采用信创技术和产品,落实国家密码管理和保密管理有关要求,加强系统与数据安全设施建设,按照相关标准开展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和密码评估等工作,同时建立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演练。第二十二条对于不再使用或使用率较低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综合研判,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采取注销、归并整合等措施妥善处理。第五章竣工验收与绩效评价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大数据局提交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市大数据局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核,未进行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不得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市大数据局备案。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个月内,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可会同市大数据局选取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与调整、政务云资源安排、政务数字化新增项目的参考依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务数字化项目招标采购、数据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市大数据局及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管,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管工作。对未按要求汇聚并更新数据资源、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政务信息系统,不予安排后续运行维护经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数字化项目,立即暂停运行并限期整改。第二十七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核、备案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项目建设内容与通过审核的项目建设方案不一致、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前该部门、单位不得申报政务数字化项目,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八条单位或个人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有关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查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省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务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8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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