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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公示制度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督促获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守法经营和自律意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建立实施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公示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告主体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获得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均应按规定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报告时间获证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申报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当年新获证的企业可以在获证后次年4月1日至4月30日提交自查报告。三、报告内容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二)获证产品基本信息及生产状况;(三)本年度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质量抽查情况;(四)企业年度自查情况。具体填报内容附后,详见《获得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四、报告提交获证企业按规定开展自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企业端”(http://218.57.139.18:6680/CPZLJDJCNET/,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填报、提交。企业发现其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有误的,应当在该年度自查报告报送截止期满前及时更正,管理系统默认企业在提交期限内提交的最后一份报告为有效版本。五、报告公示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后,管理系统将自动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一)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企业基本信息;(二)获证产品范围、许可证号、有效期等许可信息;(三)企业本年度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情况;(四)企业年度自查情况。对企业人员数量、固定资产、经营状况等可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不予公示。六、报告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公示的年度自查报告信息,发现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可拨打12345热线举报。七、法律责任真实、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是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法定义务。获证企业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年度自查报告,或者在年度自查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以及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可以对企业年度自查的情况进行包括现场检查在内的检查核实。本制度自2024年8月12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公示制度的公告》(鲁市监质监规字〔2019〕5号)同时废止。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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