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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带压密封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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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驻鲁企业:《山东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带压密封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市要将《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辖区内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县(市、区)应急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推进,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各市工作进展及贯彻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应急厅。联系人:郝志强,053151787873,whc805@163.com。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4年6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带压密封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深入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刻吸取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带压密封作业事故教训,加强全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带压密封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严密防范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准确辨识安全风险。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带压密封作业,是指其装置设施生产运行状态下,针对流体介质泄漏进行有效密封的非常规施工作业。在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等物料的带压密封过程中,能量介质未隔离,现场工况复杂,作业条件不稳定,施工难度较大,安全风险较高。企业要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准确辨识带压密封作业安全风险,制定实施相应管控措施。二、坚持安全退守原则。当化工装置设施发生物料泄漏时,企业在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同时,首先要采取退料、停工等措施,维修或更换泄漏的设备、管道、阀门等,从根本上消除物料泄漏隐患,非必要不进行带压密封作业。三、严格限制实施带压密封作业的情形。存在以下情形或者其他不可接受风险的,不应进行带压密封作业:1.现场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或无安全保障;2.无法检测密封部位壁厚、无法有效阻止材料裂纹继续扩展的泄漏部位;3.结构和材料的强度和刚度不能满足带压密封作业要求;4.螺栓强度不能满足形成密封比压要求,且无法加固的;5.超出HG/T20201标准1.0.3条款规定的适用范围(压力400Pa(绝压)~30MPa(表压)、温度-180℃~800℃);6.泄漏部位法兰线密封无法满足安全施工要求的;7.在带压密封作业过程中可能影响安全阀、爆破片等设施的安全泄放功能的;8.因振动或管系应力导致管道泄漏,且无法通过相关措施消除的;9.盛装极度危害介质泄漏的;10.同一管道已有两处带压密封点的。四、严格带压密封作业安全管理。企业要全面考虑带压密封作业可能涉及的特种设备管理、特殊作业管控、易燃易爆物料处置、个体防护等安全要求,统一实施安全管理。1.要依据《承压设备带压密封技术规范》(GB/T26467)、《带压密封技术规范》(HG/T202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OOO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D7006)等规范标准,严格执行应急管理部关于带压密封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带压密封安全管理制度。2.涉及特殊作业应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要求,开具相应安全作业票,落实风险管控措施。3.要对实施带压密封作业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施工单位要依法依规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编制适应不同工况、不同密封方法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具有专业技术能力,涉及特种作业的人员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五、严格作业过程安全管控。带压密封作业过程包括作业前的准备、作业中的安全管控和作业结束后的验收等。1.作业前,企业要组织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做好现场勘测、风险识别管控、方案编制审批、安全技术交底等工作。2.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严控作业现场人数,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带压密封作业过程通用安全要求见附件1。3.作业结束后,要确认未留下事故隐患,以带压密封部位连续24h无泄漏为合格,做好完工验收工作。带压密封过程应形成相应记录。4.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实施带压密封作业,必须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六、科学选用带压密封技术。带压密封主要包括注剂法密封和紧固法密封。注剂法密封又分为夹具注剂法密封、钢带捆扎注剂法密封、金属丝围堵注剂法密封、填料函泄漏密封等方法,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承压设备带压密封技术规范》(GB/T26467)、《带压密封技术规范》(HG/T20201)等,选用相应的带压密封技术。七、严密监控带压密封部位运行状态。带压密封是一项临时性措施,要纳入变更(临时)管理。企业要制定落实带压密封部位的监控运行和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带压密封部位发生泄漏,经研判风险不可控,应采取退守等措施保证安全,不应再次进行带压密封作业。八、及时消除带压密封状态。企业要将带压密封部位纳入隐患管理,在装置停工检修时及时维修或更换带压密封的设备、管道、阀门等,彻底消除隐患。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的压力管道,严禁采用带压密封做为长周期运行的措施。九、其他。本意见中引用标准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导意见。本意见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附件:1.带压密封作业过程通用安全要求.docx2.有关规范标准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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