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业优惠政策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拨投结合”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若干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履约担保等科技担保服务。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费补贴,是指对开展“鲁科担”业务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担保费补贴。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风险补偿,是指对开展“鲁科担”业务产生代偿资金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第五条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从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二、职责分工第六条省科技厅负责提供科技型企业名单,开展“鲁科担”备案业务复核,以及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核、执行和绩效管理。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资金预算保障,批复下达资金,牵头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第八条省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担保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备案”要求,组织“鲁科担”备案审查、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资金申报和初审工作。第九条担保体系成员负责审批、提供担保服务,按规定申请备案,加强保后管理;做好代偿资金追偿、风险处置和追回资金中财政部分返还工作。第十条参与银行负责审批、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配合做好代偿资金追偿、风险处置、追回资金中财政部分返还等相关工作。第十一条支持企业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配合担保机构开展保后管理及申报风险补偿、保费补贴资金等相关工作。三、支持对象、条件和标准第十二条“鲁科担”保费补贴业务支持对象为在山东省内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科技厅认可的其他类型科技型企业。“鲁科担”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业务支持对象为在山东省内注册的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3.上年度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纳入“鲁科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的融资担保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1.单户企业融资担保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2.担保费率不超过0.5%/年;3.无知识产权、许可权、个人信用等无形资产之外的反担保措施;4.担保贷款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和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第十三条“鲁科担”履约担保风险补偿业务支持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省科技资金股权投资项目等,重点支持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项目。第十四条省级财政在预算额度内每年给予担保机构不高于担保金额0.5%的保费补贴,发生资金代偿的,给予担保金额最高20%的风险补偿。四、保费补贴及风险补偿管理第十五条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资金当年审核、次年拨付,由省科技厅拨付至受托担保机构,受托担保机构收到资金后,将资金转付至担保体系成员。第十六条担保体系成员于业务发生次月月底前将申请保费补贴的相关资料报送至受托担保机构,受托担保机构审核后,于每年10月30日前形成书面报告、材料清单报送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于11月底前对报送材料进行集中复核,根据年度保费补贴申请额度确定下年度预算,次年按程序拨付资金至受托担保机构;受托担保机构收到资金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付至担保体系成员。第十七条担保体系成员及时将资金代偿后未追回项目的业务信息和相关资料报送至受托担保机构,受托担保机构初审后,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年度风险补偿额度预算,次年按程序拨付资金至受托担保机构;受托担保机构收到资金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付至担保体系成员。第十八条担保体系成员应建立追偿、抵质押资产处置和不良资产转让工作台账,在不良贷款追偿或处置收回之日起60日内,将收回的资金扣除诉讼或交易等相关费用后按照原比例、原渠道退还。第十九条“鲁科担”融资担保业务,设置年度代偿额度上限,单一担保体系成员“鲁科担”年度代偿率超过3%的部分省财政不予风险补偿。五、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省科技厅每年对“鲁科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套取风险补偿或保费补贴资金、追偿后不如实报告和及时返还的,一经查实,收回有关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服务科技型企业融资尽职免责机制,适度提高科技型企业代偿容忍度,对尽职无过的,依法依规免除责任。六、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山东省省级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3〕155号)要求,做好山东省省级科技保险(以下简称“鲁科保”)保费补贴工作,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保费补贴是指对科技型企业购买“鲁科保”系列产品产生的保险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在山东省内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注册的企业以及省科技厅认可的其他类型科技企业。第四条省级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实行总额控制。二、保险险种的遴选第五条科技保险险种类别包括: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科技研发综合保险、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队健康及意外保险、特殊人员团队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第六条省科技厅定期组织科技保险险种征集工作,经省科技厅评估后纳入“鲁科保”产品体系。科技保险险种遴选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的险种已通过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批或备案,可在山东省内进行销售;(二)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应当按照合理、公平、充足原则科学厘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和范围;(三)组建专门科技保险业务部门或服务团队,有专项经营推广计划;(四)申报的险种有助于增强科技型企业产品竞争力,对科技型企业核心研发人员、技术人员人身意外、重大疾病、住院医疗等提供保障,切实降低或分散科技型企业在科研、技术交易、成果转化等环节的风险。第七条鼓励保险机构针对科技领域风险特点,丰富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三、保费补贴支持标准和方式第八条保费补贴采取后补助方式,对于首年度购买“鲁科保”产品的科技型企业,省财政最高按照保费的5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按不超过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九条省科技厅定期开展“鲁科保”保费补贴申报工作,由各设区市科技局组织属地企业申报。第十条保费补贴按年补助,对采用一次趸交数年的保险不予补助。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四、申报渠道和流程第十一条企业自主选择投保“鲁科保”险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纳保费。第十二条保费补贴申报遵循以下程序:(一)保险合同到期后,申报企业按要求提交保费补贴申请,合同期内退保的不得申请保费补贴;(二)保费补贴申请由县(市、区)、设区市科技局逐级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复核;(三)省科技厅将申报企业资料与承保保险公司进行数据核对,复核通过的面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第十三条企业申请补贴资金时需一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山东省省级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二)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保费支出凭证等材料复印件;(三)加盖承保财产保险公司印章的保单和保险费发票复印件等;(四)其他材料。五、资金拨付和管理第十四条省科技厅采取当年审核、第二年拨付的方式统一拨付“鲁科保”保费补贴资金。第十五条投保企业及保险机构在申请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贴过程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十六条开展科技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加强科技保险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建立科技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高理赔效率,积极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六、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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