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邹城市产业园区
-
邹城利民服务外包园区
山东-济宁-邹城市
-
济宁华电国际唐村循环经济产业园
山东-济宁-邹城市
-
济宁山东邹城市铝产业园
山东-济宁-邹城市
-
济宁邹城工业园区五金产业园
山东-济宁-邹城市
-
济宁邹城华电国际唐村循环经济产业园
山东-济宁-邹城市
-
济宁邹城科创大学科技园
山东-济宁-邹城市
山东济宁邹城市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山东济宁邹城市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新修订的《邹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3月25日印发的《邹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邹政字〔2021〕12号)同时废止。邹城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邹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进一步提高邹城市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邹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邹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市外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需要我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邹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印发后按其规定执行。1.4工作原则以人为本、有效预防,属地为主、先期处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处置。1.5环境风险评估从产业结构看,较大及以上风险企业主要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等行业,主要集中在邹城经济开发区等区域。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因素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自然灾害、违法排污、非法倾倒或填埋等。1.6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2组织指挥体系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邹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和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作为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全市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修订邹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及协同处置,超出我市应对能力时,提请济宁市政府或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响应应对;组织指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2.2镇级组织指挥机构镇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2.3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原则上由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局长或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抽调有关部门、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资料管理、应急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污染处置组:由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牵头,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以及责任单位、社会救援队伍组成。主要负责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迅速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泄漏、扩散,控制污染事态恶化。应急监测组:由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牵头,市综合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环境状况等,会同专家组明确相应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参与。负责做好伤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应急保障组:由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市水务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调集应急救援装备,保障应急处置通讯畅通;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保障城市公共供水供应;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新闻舆情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单位组成。负责协调新闻媒体报道,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引导和处置网络舆情,宣传公众自救防护知识等工作。社会稳定组:由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市公安局参与。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事发地现场治安秩序,协助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疏散人员;维护事发地现场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专家组:为现场应急处置行动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事件调查组:由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牵头,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公安局、市应急局等单位组成。配合上级负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3.1预防3.1.1建立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市政府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对辖区内环境风险源进行调查、登记,督促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建立环境风险等级台账,实施差异化分级监督管理。3.1.2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环境风险和隐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3.1.3监测市政府要利用各级环境质量监测、在线监测、监督性监测网络、第三方检测机构监测、视频监控、网格化执法、“12345”举报信息等资源,研判市气象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发布的预警和应急信息,多渠道收集信息。3.2预警3.2.1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市政府或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级别预警。蓝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非法填埋倾倒等原因可能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县(市、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局部受到影响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黄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非法填埋倾倒等原因可能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县(市、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大面积受到影响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橙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非法填埋倾倒等原因可能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县(市、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大部分区域受到影响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红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非法填埋倾倒等原因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3.2.2预警信息发布发布权限:蓝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根据预警条件进行研判,提请上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发布。发布内容: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污染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发布方式: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政务网站、微博、微信等;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3.2.3预警响应措施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视情采取以下措施:3.2.3.1发布蓝色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市政府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措施:(1)启动应急预案。(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济宁市政府。(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及事件级别,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5)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必要时,可以对相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措施。(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3.2.3.2当上级政府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时,市政府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基础上,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2)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3)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3.2.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已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3.3信息报告与通报3.3.1报告时限和程序(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537-5266876。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研判,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省、济宁市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指挥部内部信息报告工作,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先电话后书面报告,并确保与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市应急局等单位的信息同步。(2)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3)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应依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按照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有可能产生跨县(市、区)影响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4)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3.3.2报告内容与方式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指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的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多媒体资料。3.3.3信息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及可能受影响区域同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并向市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及可能受影响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4.1.1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指定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先期处置。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易引发严重后果的,市政府主要领导或指定负责同志应赶赴现场指挥处置;超出我市应对能力时,提请济宁市政府或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启动济宁市级层面应急响应。4.1.2Ⅲ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提请济宁市政府或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启动济宁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由济宁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邹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先期处置,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4.1.3Ⅱ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提请济宁市政府或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再由济宁市政府或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提请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启动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邹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先期处置,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4.1.4Ⅰ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提请济宁市政府或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再由济宁市政府或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提请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启动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邹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先期处置,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4.2响应措施4.2.1先期处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属地力量实施应急监测、现场隔离、污染控制、人员疏散等先期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和必要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提供事件发生前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4.2.2现场应急处置市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4.2.3医疗救护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4.2.4环境应急监测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负责组织协调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应急监测职责包括:(1)根据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浓度;(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影响情况,作为应急决策技术支撑。4.2.5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4.2.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市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4.2.7安全防护(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市政府统一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应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组织群众安全撤离和妥善安置,并考虑不同人群特别是老年人的需要,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4.3响应终止经现场指挥部综合会商污染处置组、环境应急监测组以及专家分析的意见,确认污染已得到有效控制,监测指标符合环境检测标准后,现场指挥部提出终止建议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总指挥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组织应急队伍有序撤离。现场应安排有关人员继续留守监视。5后期处置5.1损害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5.2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5.3善后处置市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5.4保险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6应急保障各级政府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环境应急综合保障,推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工作。6.1队伍保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6.2资金保障因企业自身原因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导致事件发生的责任单位承担;负有责任的企业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因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各项经费,由市政府向济宁市政府申请资金共同负担。建立健全风险保障体系。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及资金使用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及效果的监管和评估。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6.3物资保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逐步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储备、调拨和经济配送体系。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参考名录》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应急装备配备指导清单》等有关要求,加强对应急物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实现资源共享。6.4通信保障充分发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537-5266876和环境应急管理平台作用,确保信息畅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至少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6.5技术保障健全市环境应急指挥体系,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上下联通的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需要。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6.6宣传、培训与演练6.6.1宣传和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教育。预案发布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有计划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门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6.6.2演练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编制有针对性的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演练应邀请专家参与,充分发挥应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并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7附则7.1预案管理与修订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持续改进,报济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7.2本预案用语的含义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7.3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7.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docx附件2邹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docx附件3邹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docx
山东济宁邹城市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4-12-15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10-14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邹城市北宿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2024-07-04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邹城市大束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2024-07-04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邹城市城前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2024-06-25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邹城市香城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2024-06-25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邹城市石墙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2024-05-16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邹城市太平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2024-05-16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土、规划领域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的通知
2024-04-08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邹城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的通知
2024-03-31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