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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永久性绿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2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永久性绿地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永久性绿地的生态和社会效益,根据《济南市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永久性绿地,是指已建成的、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历史文化价值,符合绿地系统专项规划,需要长期保护的绿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永久性绿地的认定、保护管理和监督保障等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永久性绿地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成熟一批、确定一批、公布一批、保护一批的原则有序实施。第五条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辖区永久性绿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永久性绿地实施保护管理纳入本级绿化事业发展规划。第七条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永久性绿地认定工作。(一)区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区有关部门拟定本辖区永久性绿地名录,经区政府同意后,报送市绿化主管部门。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认定永久性绿地名录,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二)县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县有关部门认定本辖区永久性绿地名录,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和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名录信息应当包括:绿地名称、所属行政区域、绿地类别、四至边界图、面积、认定时间、绿化管护单位等内容。需调整永久性绿地名录及名录信息的,应当参照认定程序报批、备案及公布。第八条永久性绿地在下列已建成的绿地中认定:(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二)需要永久保护的其他绿地。第九条永久性绿地实行名录管理,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永久性绿地建立档案,完善管理信息并定期更新。第十条对经认定的永久性绿地,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统一的公示牌,注明永久性绿地名录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定期维护更新。第十一条永久性绿地绿化管护单位应当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人和管护责任,按照绿化养护管理规范实施管养,按规定推进永久性绿地功能完善和景观提升建设。日常管护工作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协助开展调查。第十二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对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加强指导督查。第十三条永久性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架(铺)设市政、电力、通信、消防等管线以及实施未经规划批准的建设项目;(二)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三)擅自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四)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毁坏绿地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投诉和举报。第十四条因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或改变永久性绿地性质、范围和用途的,应当征求市、县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制定保护方案并开展专项论证,按照《济南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修改涉及永久性绿地的,需对永久性绿地名录及名录信息作出相应调整。第十五条对涉及永久性绿地景观提升、配套设施、地下空间利用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实施审批。第十六条永久性绿地内的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移植、重度修剪:(一)经论证,符合重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需要的;(二)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依法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砍伐。第十七条因抢险救灾,需在永久性绿地内重度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开挖绿地、填埋水体、改变设施的,可先行处理,并同步报告永久性绿地所有权人和绿化主管部门,于险情排除后5日内补办相关手续,险情排除后1个月内按要求恢复绿化,如有乔灌木不适宜栽植季节等特殊情况的,需与永久性绿地所有权人协商。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永久性绿地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打印此页关闭窗口上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下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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