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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第六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第七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一)申报主体向市级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参见附件2)及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市级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审查,征求有关行业协会意见,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第八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第三章培育与管理第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建立工业设计人才专题培训机制,加快提升工业设计能力提升。市级工信主管部门立足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实际,有条件的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开展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工作。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评价标准应依据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制定,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设定“特色化指标”,特色化指标分值不超过总分的30%。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后及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十条实施动态管理。(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二)各市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组织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开展复核工作,并将复核材料及审核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材料主要包括《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五)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市工信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十一条各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日常管理,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市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建设、运行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产〔2020〕183号)同时废止。附件:1.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docx2.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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