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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提高用水效率,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平衡测试,是以用水单位为对象,对其用水单元或系统的水量实施系统测量、统计、计算和分析,根据水量平衡原理,分析查找问题并提出持续改进建议的过程。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水平衡测试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水平衡测试实行分级管理。市、区县水务部门按照《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的用水单位管理权限,负责开展本级水平衡测试管理工作。第五条年实际用水总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30%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全面查找原因,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并实施整改。年用水量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每4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工作。用水单位的用水性质、产品结构、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第六条用水单位可自行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测试机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技术规程》(DB37/T4652)、《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节约用水术语》(GB/T21534)、《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24789)和《用水单位用水统计通则》(GB/T26719)等标准规范,按要求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第七条市、区县水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本年度水平衡测试计划,利用网站、报纸等渠道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列入年度水平衡测试计划的用水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水平衡测试工作,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书》报送水务部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的,应当向水务部门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水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因关停、搬迁、并转等原因无法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的,应当向水务部门提交不再开展水平衡测试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水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第九条市、区县水务部门应当组织对用水单位报送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实施论证,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督促指导用水单位整改复测。第十条根据水平衡测试结果,用水单位有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等问题的,应当立即整改。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作为年度用水计划调整、节水型载体申报或复核、节约用水奖励评选的依据。第十一条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或未及时整改的,由水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4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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