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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泰安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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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泰安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水利局,功能区水利主管单位,各科室、中心:为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水法》《山东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规定,经研究,对《泰安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泰安市河湖保护管理办法》涉及的5项处罚事项制定了《泰安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本裁量基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泰安市水利局2023年11月1日泰安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主体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标准备注市水利局1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未按照规定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1.《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未按照规定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泰安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未按照规定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予以警告一般逾期未整改,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处10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较重逾期未整改,并造成较重影响的处2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罚款严重拒不整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市水利局2大汶河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2.《泰安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大汶河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未按照要求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较重未按照要求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并造成较重影响的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严重未按照要求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市水利局3未经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的1.《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泰安市河湖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的,由市、县(市、区)河湖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较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影响较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不超过6000元的罚款严重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影响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市水利局4在大中型水库及拦河闸坝上下游各二百米内进行捕鱼、游泳、洗涤、停泊与管理维护无关船只的《泰安市河湖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大中型水库及拦河闸坝上下游各二百米内进行捕鱼、游泳、洗涤、停泊与管理维护无关船只的,由市、县(市、区)河湖主管机关责令当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予以警告一般停止违法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处1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较重停止违法行为,并造成较重影响的处3000元以上不超过6000元的罚款严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处6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市水利局5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泰安市河湖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由市、县(市、区)河湖主管机关责令当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影响的予以警告一般拒不改正,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较重拒不改正,并造成较重影响的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严重拒不改正,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处3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CreatedwithRaphaël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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