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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字〔2023〕6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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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一、调整后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类: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泰政字〔2021〕66号文件同时废止。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泰安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23日文件下载:泰政字〔2023〕62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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