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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0日 政策文号:青水规〔2023〕2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监督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水务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和供水、排水等涉水市政工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相关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纳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交易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由市级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其他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区(市)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第四条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采取事中过程监督和事后报告监督的方式进行。第五条实行电子招标投标。除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加快推进电子化监督手段运用,加强大数据分析监测预警,推进交易流程、行政监督电子化和规范化。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招投标活动重点环节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一)招标准备环节1.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2.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代理的选取、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开标场所以及开标、评标工作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5.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二)开标环节1.开标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评标环节1.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4.评委赋分、计分是否符合评标标准、是否与审查意见一致、是否存在明显不公平;评委评审意见是否客观、详实、公正。(四)定标环节1.预中标公示的发布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时间;2.定标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3.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合同订立环节合同订立的时间、内容、格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第七条招标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要求。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的需求清单、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第八条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水利工程开标前2日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标的具体时间、地点。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开标、评标活动的监督,大中型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加强现场监督。重点监督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服务人员有无干预评审活动、暗箱操作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和行为。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督部门加强现场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独立、负责、公正、公平地赋分,提出具体、详实的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第十条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须向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传加盖公章的招标投标情况总结报告,未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须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情况、开标过程、评标过程、评标结果、评标办法、中标结果、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等。第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网络核查、大数据监测等方式,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招标投标公正公平。(一)在开标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二)在评标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规行为时,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核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三)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电子监管系统监测预警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第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事项,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十三条投诉人应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因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导致权益被侵害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投诉人对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的,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第十四条对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报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总结报告以及不接受行政监督的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责令限期改正。第十五条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或处理。第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七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0日。(青水规〔2023〕2号)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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