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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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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15日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一、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一)凡在本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其中工业项目(含仓储)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2元,非工业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58元。(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建筑区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排水、再生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线土建、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从热源厂、站(含热源本体)至项目建筑区划红线的供热管网建设。二、配套费预算管理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出配套费收支预算建议,市财政局负责配套费预算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下半年根据下一年度配套费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情况,在充分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浮山新区配套费投资计划草案,提报市政府审定后,作为下一年度配套费实施方案。其他区、市政府或管委的年度配套费投资计划由其区、市政府或管委编制实施。三、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详见附件),按规定减免配套费。(二)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配套费。(三)缴纳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发生变更的,按原缴费标准予以补交或退还配套费差额。(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浮山新区配套费征收、催缴、减免和使用管理工作。其他区、市政府或管委的配套费征收、催缴、减免和使用管理,由其区、市政府或管委负责,并接受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配套费已实行封闭运作的区域仍按原规定执行。(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等按照职能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配套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本规定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9日。2023年9月20日前已办理配套费相关手续但未缴纳的项目,按当时标准执行,若当时标准高于现行标准的,按现行标准执行。国家、省对配套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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