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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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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邹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扫除无效制度障碍,释放市场经济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等规定,经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对《邹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邹城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一、对《邹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邹政办发〔2019〕2号)(ZCDR-2019-0020002)作出修改:(一)第十七条“应在市农业农村局指定的媒体上发表因遗失或损毁而作废的声明”,修改为“应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发表因遗失或损毁而作废的声明”;(二)统一登记号调整为ZCDR-2023-0020002;(三)有效期不变。二、对《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邹政办字〔2020〕41号)(ZCDR-2022-0020002)作出修改:(一)删除第八条;(二)统一登记号调整为ZCDR-2023-0020003;(三)有效期调整为2028年8月31日。三、对《邹城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邹政办发〔2021〕6号)(ZCDR-2021-0020001)作出修改:(一)统一登记号调整为ZCDR-2023-0020004;(二)有效期调整为2023年10月22日。四、以上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五、将《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邹政发〔2021〕11号)(ZCDR-2021-0010001)列为完善修订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调整为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未完成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届时自然失效。附件:1.修改后的《邹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doc2.修改后的《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doc3.修改后的《邹城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doc邹城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Word版】邹政发〔2023〕5号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doc【PDF版】邹政发〔2023〕5号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pdf【文字解读】《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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