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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规范体育比赛奖励,激励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争创佳绩,推动我市竞技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务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法津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参加省级及以上重大竞技体育比赛(以下简称重大竞技体育比赛)的市级奖励工作。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运动员,是指代表东营市注册或者由东营市输送或者由东营市与其他地区、单位联合培养参加省级及以上重大竞技体育比赛的运动员。第四条市级体育部门负责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的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对获得奥运会前八名运动员的输送教练员,世锦赛、世界杯、青奥会、亚运会和全运会铜牌及以上奖牌运动员的输送教练员,获得省运会单项1枚、集体项目2枚及以上金牌运动员的市级教练员(主教练),获得省运会单项2枚、集体项目3枚及以上金牌运动员的输送教练员,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及时给予嘉奖、记功奖励。第六条对获得奥运会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世锦赛、世界杯、青奥会、亚运会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第七条对获得全运会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10万元、6万元、4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第八条对获得省运会单项前八名的运动员及其市级教练员(主教练)分别给予人民币3万元、1万元、4000元、1000元、600元、400元、400元、400元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30%的一次性奖励。第九条对参加省运会足球、篮球、排球、橄榄球、手球等集体项目的运动队运动员,成绩按照省运会奖项设置和记牌计分奖励办法规定计算,依据成绩给予的以下一次性奖励由教练组按照其贡献大小公开分配。对在省运会集体项目获得1枚金牌的,给予运动队运动员共计人民币3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2枚金牌的,给予运动队运动员共计人民币6万元一次性奖励,以此类推。对在省运会集体项目未获得金牌只获得分数的,获得5分给予运动队运动员共计人民币400元一次性奖励,获得10分给予运动队运动员共计人民币800元一次性奖励,以此类推。对省运会集体项目市级教练员(主教练)给予运动员奖金总额100%的一次性奖励,对省运会集体项目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总额30%的一次性奖励。第十条参加上述运动会以外的重大竞技体育比赛,且能为东营市参加省运会加牌加分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对运动员、输送教练员进行奖励。每名运动员、输送教练员只奖励一次最高赛事成绩。第十一条获得省运会及以上比赛冠军运动员的市级教练员(主教练)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参加更高一级职称评聘。第十二条对在省运会上为我市贡献金牌前两名的县区和贡献突出的有关参赛单位,按照程序批准后,给予通报表扬;对在省运会上为我市贡献金牌前两名县区的体育部门,按照程序批准后,给予记集体奖励。第十三条教练员向山东省队每输送1名正式运动员,或者向其他专业队、高等院校每输送1名代表山东省参加全运会且给予山东省计分的运动员(经山东省体育部门认可,并与被输送单位签有协议),给予其人民币1万元一次性奖励。第十四条在我市任教且未在编的临时教练员,其输送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青奥会、亚运会、全运会1枚及以上金牌或者获得省运会4枚及以上金牌的,除享受上述奖励外,经认定后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获得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青奥会、亚运会、全运会1枚及以上金牌或者获得省运会2枚及以上金牌的运动员,除享受上述奖励外,经认定后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第十五条对代表东营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的非本市学籍运动员或者按照备战需要须集中训练的本市学籍运动员,由市级教育部门会同市级体育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妥善解决运动员学籍问题。第十六条嘉奖、记功奖励及通报表扬由市级体育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按程序报批。物质奖励由市级体育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9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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