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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济南市第四批历史建筑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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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我市确定西更道街20号传统民居等30处建筑为济南市第四批历史建筑,现予公布。《济南市第四批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另行公布。现就进一步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增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识。历史建筑是文化泉城的标志性符号,也是济南历史文化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名城济南提供了价值支撑。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对塑造泉城特色风貌、提升城市软实力、推进“强新优富美高”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建设的重大意义,将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对纳入保护范围的历史建筑实施长期有效保护。二、加强对历史建筑的系统保护。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抓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切实加强日常保护监管,开展日常巡查,对有修缮需求的,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及时修缮保护。第四批历史建筑名单公布后,要尽快完成挂牌。三、提升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水平。要进一步拓展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形式,丰富业态,活化功能,充分发挥历史建筑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实现保护与利用的有机统一。四、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有序开展历史建筑的普查认定公布、保护监管、经费保障等工作,共同推动历史建筑在有效保护和活化利用中焕发新生。附件:济南市第四批历史建筑名单济南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29日(联系电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名城保护规划处,51705285)(此件公开发布)附件:济南市第四批历史建筑名单打印此页关闭窗口上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南部山区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下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碳达峰工作方案的通知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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