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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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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04日 有效性:有效
为“××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第三十六条各级政务服务场所应当合理设置咨询导办、综合受理、网上办事、政务公开、投诉受理、帮办代办、潮汐服务、自助服务、异地通办、“办不成事”反映等功能分区或窗口。场地面积受限的,功能分区可合并设置。第三十七条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涉及安全或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第三十八条逐步整合部门单设的办事窗口,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模式,合理设置无差别或分领域综合办事窗口,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第三十九条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部门业务综合授权的“首席事务代表”制度,除依法依规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外,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充分赋予首席事务代表行政审批权限,实现受理、审批、办结在政务服务中心实质运行。第四十条结合实际,在各类政务服务场所为申请人提供帮办代办、错时延时以及预约办理等便利化服务。第四十一条推广24小时自助服务,推动自助终端向镇(街道)、村(社区)、园区、楼宇和银行、邮政、电信网点等场所延伸。第四十二条应在政务服务场所提供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以及应急、防疫等保障设备,满足办事需求和日常办公需要。第六章政务服务平台第四十三条按照全国、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管理标准规范和相关要求,统筹推进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行,加快与国家、省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提升线上线下融合服务能力。第四十四条坚持“迁移为原则、对接为例外”,推动各类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向政务服务平台迁移融合,实现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第四十五条政务服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全流程网上办事服务,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全程网办、好办易办。第四十六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推进线下政务服务场所与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融合、协同发展、并行服务。申请人已经通过线上或线下任一渠道提交申请材料的,原则上不得要求通过另一种渠道重复提交。第四十七条加强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的应用,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第四十八条加强信息基础建设,建立大数据分析系统,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开展监测预警,防止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公民个人隐私泄露。第四十九条健全完善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企业群众反映的政务服务领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非紧急诉求,实行一号对外、集中受理、分级负责、依责办理、限时办理等工作机制。第五十条政务服务部门制定的政务服务领域惠企便民政策,应及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上予以发布。第七章政务服务监督评价第五十一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政务服务评价评估、考核监督体系。第五十二条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管理体系,全面组织开展公众参与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推动“好差评”在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和服务渠道等方面实现全覆盖。第五十三条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管理制度。政务服务中心的派驻人员接受本级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和派驻部门的双重管理。便民服务中心(站)的派驻人员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派驻部门的双重管理以及区(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的指导监督。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定期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相关派驻部门。第五十四条建立健全政务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申请人反映的有关政务服务方面的投诉、举报,按照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回复办理结果。第五十五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政务服务工作效能进行监督,并定期听取社会监督员对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第五十六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可以企业群众实际感受为重要标准,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工作开展调查评估。第五十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窗口工作人员保障措施,依法为窗口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落实带薪休假、健康体检、评比表彰等制度。第五十八条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履职尽责中出现的失误错误,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免予处理或不予追究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整改问题、正误纠偏。第五十九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有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六十条中央、省驻青单位组织开展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供水、供电、热力、通信、广电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自行设立政务服务场所提供服务,参照适用本办法。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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