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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03日
有效性:有效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赤水路(灵川路与赤水路交叉口)。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佛耳崖社区公共事务服务协会。地块2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赤水路(铜川路以西段)。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佛耳崖社区公共事务服务协会。地块3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灵川路(灵川路与赤水路交叉口)。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佛耳崖社区公共事务服务协会。地块4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天水路(铜川路—唐山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虎山路街道办事处东王埠社区居民委员会、李沧区下王埠公共事业服务协会、李沧区麦坡公共事业服务协会、李沧区佛耳崖社区公共事务服务协会。地块5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天水路(铜川路—唐山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虎山路街道办事处上王埠社区居民委员会、李沧区虎山路街道办事处东王埠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块6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延川路(金水路—合水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佛耳崖社区公共事务服务协会。地块7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延川路(金水路—合水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麦坡公共事业服务协会。地块8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习水路(宾川路—东川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九水街道王家下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块9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习水路(宾川路—东川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九水街道毛公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块10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枣山路(李村中心片区规划一号线—铜川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九水街道郑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块11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天水路支路(宜川路—天水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虎山路街道办事处东王埠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块12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涞水路(天水路—规划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戴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上臧社区居民委员会、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北王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块13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金水路北片区规划三号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戴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南王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块14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九水东路以南、汉川路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九水街道办事处刘家下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块15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金水路以北、广水路以南、合川路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上臧社区居民委员会、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长涧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块16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石牛山路以东、惠水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九水街道办事处郑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块17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石牛山路以东、惠水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九水街道办事处郑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块18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石牛山路以东、惠水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九水街道办事处郑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块19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枣山路(枣山路与铜川路交叉口及两侧)。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南张社区、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郑张社区。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地块1拟用于赤水路(灵川路—铜川路)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2拟用于赤水路(灵川路—铜川路)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3拟用于灵川路(赤水路—广水路)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4拟用于天水路(铜川路—唐山路)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5拟用于天水路(铜川路—唐山路)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6拟用于延川路(金水路—合水路)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7拟用于延川路(金水路—合水路)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8拟用于习水路(宾川路—东川路)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9拟用于习水路(宾川路—东川路)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10拟用于枣山路打通工程二期市政配套工程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11拟用于天水路支路(宜川路—天水路)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12拟用于涞水路(天水路—规划路)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13拟用于规划三号路(戴家安置区北侧)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14拟用于九水东路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15拟用于长涧社区安置区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地块16、地块17、地块18拟用于监狱项目建设,用途为特殊用地;地块19拟用于枣山路打通工程二期市政配套工程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李沧分局、李沧区财政局、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和各相关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5月10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即可启动)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青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Ⅲ级区片每亩补偿276万元。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26号)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青岛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五、其他事项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青岛市人民政府组织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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