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绿色低碳新材料产业园(董家口园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4日
政策文号:青政办字〔2023〕19号
有效性:有效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绿色低碳新材料产业园(董家口园区)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12日青岛市绿色低碳新材料产业园(董家口园区)发展若干政策为加快推动我市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国内一流的绿色低碳新材料产业园,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政策。一、明确重点发展区域。规划建设青岛市绿色低碳新材料产业园(董家口园区),重点发展化工新材料和特钢等产业。连续三年由市财政每年出资1亿元用于园区建设。(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二、强化土地保障。推荐园区内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纳入省、市级重点项目,并对纳入省、市级重点项目的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对用地规模较大的项目实行规划预留。对园区范围内符合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认定标准的拟改造项目,按程序纳入省棚户区改造计划,通过政府专项债等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三、强化科技创新支持。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园区企业购买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并成功转化,或委托高校、科研机构等有偿订制研发科技成果和共性技术并实施产业化的,按照不超过实际交易额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支持规上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达3%(含)以上的给予增长奖励,其中研发费用增长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研发费用增长额度的30%,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奖励;研发费用增长1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研发费用增长额度的20%,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支持园区领军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共性技术供给;积极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园区企业建设中试平台、熟化基地等。市级财政按现行科技计划体系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四、强化人才引育支持。制定高层次人才分类政策,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加快吸引高端人才集聚。三年内给予总额不低于60个重点人才引育配额,顶尖、领军、紧缺人才分别给予总额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生活补贴。顶尖和领军人才在评估期内购买区内商品住房的,给予最高8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于引育省级以上人才的园区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引进的本科及以上新就业毕业生(含新晋高级技师),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交通补贴。(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五、强化基金支持。依托行业龙头企业,吸引社会资本、行业骨干企业积极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市、区两级引导基金按1∶1比例配资,加大对园区产业资本投入力度。(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六、支持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对园区内企业固定资产总投资达50亿元以上的,根据当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仅限建筑物及设备设施投资),按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支持企业实施“倍增计划”,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亿元、150亿元、80亿元、30亿元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最高2000万元、15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八、支持企业绿色化智慧化发展。对新获得国家、省绿色工厂等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实施信息化建设,按照不超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九、深化产业交流合作。对在我市举办的由园区内企业或机构筹办、承办的省级以上绿色低碳新材料产业大会、展会、论坛等重大活动,按照我市会展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市财政局、市贸促会)十、保障项目用能需求。全力保障园区项目煤耗、能耗指标需求,对园区内实施能源减量替代的重大项目,鼓励其参与青岛市用能权交易;市级指标无法解决的,支持参与山东省用能权交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十一、保障项目污染物排放、碳排放指标需求。实行污染物排放指标和碳排放指标在全市区域内平衡,实行污染物消减量和碳排放削减量预支。按照先立后破原则,省、市重点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指标,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中预支,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减排方案应当于新项目投产前全部完成。(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生态环境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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