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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改善全市水环境和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全面完善和落实入河入海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动态排查、规范整治、科学监管和全方位保障能力和水平,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源排放,助力全面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持续推进美丽海湾建设。(二)工作目标。在前期全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基础上,以黄河干流、小清河、支脉河等相关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莱州湾等重点海湾为重点,深入开展排污口动态排查。2024年6月底前,完成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及全海域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202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建成制度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二、主要任务(一)开展排污口排查溯源。1.开展动态排查。各县区(包括市属开发区、黄三角农高区,下同)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在前期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对辖区内排污口进行地毯式摸排,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等基本情况,建立管理台账并动态更新,全面及时掌握辖区内排污口底数,实现排污口排查全域覆盖和新增排污口动态清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省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省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2.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区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根据排污口排查情况,组织开展溯源分析,逐一确认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县级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作为责任主体;涉及市内跨县区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责任主体;涉及跨市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分批分类实施排污口整治。1.明确排污口分类。各县区要按照以法定海岸线作为区分入海排污口和入河排污口边界有关规定,及时对入河入海排污口进行重新划分。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按照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4种类型进行分类更新,并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排污口类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2.有序开展排污口整治。各县区要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以治污截污为重点,结合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海域)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开展,稳妥推进整治工作,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进一步完善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各县区对依法取缔、清理合并和规范整治的排污口进行验收后,由市生态环境局予以销号,形成需保留的排污口清单;新增或整治不彻底的排污口,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时纳入保留排污口清单。(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1.优化排污口布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满足水功能区划要求,统筹考虑水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充分论证排污设置对国控、省控断面的影响;污水应当就近入河,减少长距离输送,充分利用排污口出水为河道补源;在感潮河段设置排污口的,应当同时考虑对河流和近岸海域水质的影响。入海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严格限制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设置入海排污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2.规范审批备案。依法依规对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审核制。按照入河排污口审批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级审批有关规定,市、县级入河排污口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对国家和省级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入河排污口新、改、扩建进行审批,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补办入河排污口手续,并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法依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当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将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严格执行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制,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对新、改、扩建入海排污口进行属地备案管理。排污口设置应当在明显位置树立标识牌,便于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牵头)3.明确监管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排污口动态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市水务部门要建立供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信息共享机制,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排污口监管。各县区要落实排污口属地监管责任,制定年度自查计划,定期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4.强化环境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对符合重点排污单位条件的,及时纳入我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按要求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接受实时监控。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对工业园区等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应当在排水汇入排污通道(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5.严格环境执法。加大排污口日常监督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机制作用,严厉打击偷排直排、超标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建立排污口超标溯源联动机制,开展溯源分析,锁定超标污染源,填补排污单位到排污口之间的监管空白区。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确保污水输运过程中符合排放标准;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6.加强信息化管理。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省、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推行“身份证式”管理模式,实行排污口二维码信息化管理,实现所有排污口电子档案“一张图”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推进,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加强对各县区工作的指导服务,确保各项任务有序实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落实资金保障。市、县两级应当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积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要充分利用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资金,支持因地制宜加快推进排污口整治及规范化建设。(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三)强化督促调度。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内容,加强督导调度、激励问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及时预警,视情采取约谈、通报等手段,督促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四)营造良好氛围。开设“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及管理工作”网络专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全市工作进展情况等。充分发挥环境有奖举报热线、“东营环境”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作用,鼓励公众举报违法排污行为,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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